标题:儋州那大十八弯夜总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dzhbj001/2019-00220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2019年12月04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04日 时效性:


 

儋环罚决字〔2019〕43

 

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儋州那大十八弯夜总会:

经营者:阮茂东

地址:儋州市那大镇中兴大道电信大厦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9003MA5REBT44H

我局于2019815日对你夜总会斯贝斯项目进行检查发现你夜总会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夜总会斯贝斯项目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周边环境产生了影响。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夜总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2019年9月3日,我局向你夜总会下达了《儋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儋环罚告字〔2019〕67号),告知你夜总会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夜总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夜总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夜总会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壹万叁仟元(13000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行儋州城北支行,户名: 儋州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帐号: 9558852201000085291。

你夜总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儋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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