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南众通房地产有限公司

索引号:-dzhbj001/2019-00211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2019年11月11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11日 时效性:


 

儋环罚决字〔201959

 

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南众通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均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3671055571C

地址:儋州市蓝洋农场蓝洋大道9号12幢202房

我局于2019年10月8日对你公司大河花园项目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大河花园项目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没有办理任何相关环保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10年1月开始建设,2010年8月开始对外预售,至2013年一共建成了4栋,2015年就开始陆续的交房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公司大河花园项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的规定。20191023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儋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儋环罚告字〔201987号),告知你公司大河花园项目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大河花园项目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贰万玖仟元29000.00元)罚款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海南银行儋州分行营业部,户名:儋州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600139820001600101。

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儋州市人民政府或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117

 

 

(联系人:苏滨,电话;23320659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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