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恒顺达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dzhbj001/2019-00194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2019年10月30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30日 时效性:

 

 

儋环罚决字〔201951

 

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儋州恒顺达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程方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3056377288E

地址: 儋州市兰洋镇加老村委会南志村山猪窝土地

我局于2019年811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201999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儋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儋环罚告字〔20197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万捌仟元(28000.00元)罚款。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海南银行儋州分行营业部,户名:儋州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600139820001600101。

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儋州市人民政府或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1021

 

 

(联系人:苏滨,电话;23320659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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