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恒仕木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dzhbj001/2019-00190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2019年10月30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30日 时效性:


 

儋环罚决字〔201950

 

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儋州恒仕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若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9003MA5T4FN28A

地址: 儋州市和庆镇和庆小学旁边

我局于2019年718日对你儋州恒仕木业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没有取得环评批复和环评验收等相关环保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09年开建,并于2009年10月份建成后投产至今。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2019823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儋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儋环罚告字〔20195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贰拾万零叁仟元(203000.00元)罚款。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海南银行儋州分行营业部,户名:儋州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600139820001600101。

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儋州市人民政府或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1021

 

 

(联系人:苏滨,电话;23320659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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