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雅星东山木材加工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dzhbj001/2019-00185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2019年10月17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17日 时效性:
儋环罚决字〔2019〕46号
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儋州雅星东山木材加工厂:
经营者:李海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9003MA5RGQY80D
地址:海南省儋州市国营八一总场东山农场
我局于2019年7月22日对你儋州雅星东山木材加工厂进行调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擅自于1993年开始建设,于1995年建成,1996年开始投产至今。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2019年8月23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儋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儋环罚告字〔2019〕54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肆拾万元(400000.00元)罚款。
限你厂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海南银行儋州分行营业部,户名:儋州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600139820001600101。
你厂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儋州市人民政府或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9日
(联系人:苏滨,电话;23320659)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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