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中医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dzhbj001/2019-00182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2019年10月12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12日 时效性:

 

 

儋环罚决字〔2019〕17号

 

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儋州市中医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68873G504077106

法定代表人:李谟

地址:儋州市中兴大道(国税大厦旁)

省总队联合我局2019年3月27日,对你儋州市中医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儋州市中医医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污水处理站尚未安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儋州市中医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6月5日,向你医院下达了《儋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儋环罚告字〔2019〕40号),告知你医院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医院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医院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鉴于你医院积极配合检查,主动向我局提出安装设施,且违法行为轻微。我局决定对你医院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元)罚款。

你医院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入以下账号:600139820001600101;收款单位:儋州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海南银行儋州分行营业部。如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的加处罚款。

你医院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儋州市人民政府或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19日

(联系人:龙敏杰,电话:0898-23320938)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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