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人民医院(儋州市农垦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dzhbj001/2019-00181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2019年10月12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12日 时效性:


 

儋环罚决字〔2019〕18

 

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儋州市人民医院(儋州市农垦医院):

法定代表人:羊轶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60000428623196M

地址:儋州市那大镇大通路

省总队联合我局2019年4月22日,对你儋州市人民医院(儋州市农垦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医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医院医疗废水经酸化调节池后,未经过生物接触氧化池、二沉池、清水池、纤维球过滤器、紫外消毒装置处理,属于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就直接向外排放。我局监测站进行了现场采样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儋环监字[2019]第99号)等证据为凭。

你儋州市人民医院(儋州市农垦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6月5日,向你医院下达了《儋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儋环罚告字〔2019〕41号),告知你医院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医院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医院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基本事实认定违法行为情节属轻微档次,处罚基准为13.3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医院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捌万陆仟元(86000.00元)罚款。

你医院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入以下账号:600139820001600101;收款单位:儋州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海南银行儋州分行营业部。如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的加处罚款。

你医院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儋州市人民政府或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22日

(联系人:龙敏杰,电话:0898-23320938)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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