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泰晟木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告知书

索引号:-dzhbj001/2019-00165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2019年10月11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11日 时效性:

 

 

儋环罚告字〔2019〕63

 

 

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儋州泰晟木业有限公司

经营者:林泽丰

地址:儋州市兰洋镇番开村委会交月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3MA5T4FMPXB

我局于2019724日对你木业有限公司项目进行检查发现你木业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木业有限公司目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擅自于200612月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木业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拟对你木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拾万玖佰贰拾元202920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你木业有限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或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如要求陈述和申辩,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进行。逾期未提出听证或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你木业有限公司放弃听证或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826

(联系人:薛有雷,电话:23320532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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