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利拉恒源石料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索引号:-dzhbj001/2019-00104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2019年08月12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19年08月12日 时效性:

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儋州利拉恒源石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振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3062324107A

地址:儋州市八一总场龙山分场利拉山

我局于2019年715对你进行检查发现你儋州利拉恒源石料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

以上事实,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儋州利拉恒源石料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儋州利拉恒源石料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我局将对你儋州利拉恒源石料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儋州利拉恒源石料有限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儋州利拉恒源石料有限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儋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儋州利拉恒源石料有限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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