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东成新光环保砖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dzhbj001/2019-00100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2019年08月12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19年08月12日 时效性:

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儋州东成新光环保砖厂:

法定代表人:陈宗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9003MA5RPDFY68

地址:儋州市东成镇翰苑村

我局于2019年4月30日对你儋州东成新光环保砖厂进行调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于2012年建成并投产。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规定2019528日我局向你厂下达了《儋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儋环罚告字〔201938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厂在法定期限内要求组织听证,我局于2019年6月20日对你组织了听证会。经我局会议讨论决定,对你的处罚不予减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贰拾贰万陆仟玖佰伍拾元(226950.00元)罚款。限你厂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海南银行儋州分行营业部,户名:儋州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600139820001600101。

 

你厂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儋州市人民政府或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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