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杨大森经营的木材加工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索引号:-dzhbj001/2019-00094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2019年07月30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30日 时效性:


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儋环责改字〔201965


杨大森经营的木材加工厂:

经营者:杨大森

居民身份证号:4600291954*****214

地址:儋州市南辰农场强东西北侧

我局于2019720日对你西培新开村路口木材加工厂项目进行检查发现你木材加工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木材加工厂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擅自于20195月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木材加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木材加工厂立即停止生产,听候处理。

我局将对你木材加工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木材加工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木材加工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儋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木材加工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720

 

(联系人:李平凯,电话:18184667809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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