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海南琛海实业有限公司儋州分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索引号:-dzhbj001/2019-00093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2019年07月30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30日 时效性:
儋环责改字〔2019〕 号
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海南琛海实业有限公司儋州分公司:
负责人:赵丽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37603977257
地址:儋州市雅星镇橡胶加工厂内
我局于2019年7月24日委托海南国为亿科环境有限公司对你分公司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分公司厂界臭气浓度超标。
以上事实,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分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我局将对你分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分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分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儋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分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28日
(联系人:陈信,电话:23585112)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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