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2-26 17:06
儋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儋州市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1)
征收人:儋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朱洪武 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薛直坚 身份证号码:46002919500903XXXX
住址:儋州市那大镇西干居委会前进路5号
联系方式:1838927XXXX
被征收人:蔡黄女 身份证号码:46002919630503XXXX
住址:儋州市那大人民西路安置区
因实施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需要,征收人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对被征收人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儋州市那大镇政府,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为海南中兴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征收时间为2018年7月25日-2018年11月22日。
征收人认为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程序合法,为被征收人提供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多次协商,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偿协议。现《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规定的签约期限已届满,为保证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规定,现作出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所有的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位于拆迁现场编号为A44(A44-1、A45)建筑面积为462.60平方米的房屋(其中一幢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儋州市房权证那大字第109151(薛直坚)、109152(蔡黄女)记载面积为356.38㎡,另一幢无房产证面积为106.22㎡)及其土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时回收其面积24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儋国用(2009)第1290号)。
二、鉴于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评估报告,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给予被征收人以下相应的补偿:
(一)补偿方式: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之一;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3日内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产权调换部分参照儋府(2018)59号文附件《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集中购买商品住房选房工作方案》第六条所规定的选房程序与步骤执行;货币补偿部分按照本决定第二条第(三)项执行。
(三)货币补偿方式:
1.评估补偿总额:贰佰零捌万伍仟柒佰零柒 元整(小写¥2085707元);
(1)土地补偿总额为 壹佰零叁万贰仟 元整(小写¥1032000元);
(2)房屋(含装修)补偿总额为 壹佰零伍万叁仟柒佰零柒 元整(小写¥1053707元);
(3)附属物补偿总额为零元整(小写¥0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壹万肆仟捌佰零叁元整(小写¥14803元);
(2)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贰拾叁万陆仟捌佰伍拾壹元整(小写¥236851元);
3.搬迁补助费总额:壹万零壹佰柒拾柒 元整(小写¥10177元);
4.设施迁移补助费总额:壹仟伍佰元整(小写¥1500元);
以上合计:(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为贰佰壹拾壹万贰仟壹佰捌拾柒元整(小写¥2112187元);(2)选择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的为贰佰叁拾叁万肆仟贰佰叁拾伍元整(小写¥2334235元),由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本决定作出后十五日内支付到被征收人指定账户或提存至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设的独立账户。
三、限被征收人自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7日内与儋州市住房与城市建设局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并将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内的房屋腾空。否则,征收人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征收补偿工作办公地点:儋州市那大镇云月路与先锋西路交叉口处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指挥部。
六、征收补偿工作联系电话:0898-23585457;举报监督电话:0898-23311601。
附件:《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
改造项目征收评估分户报告》(A44(A44-1、A45))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那大镇政府。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6日印发
儋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儋府〔2018〕105号
儋州市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2)
征收人:儋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朱洪武 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黎灿然 身份证号码:46000319720405XXXX
住址:儋州市中和镇七里村委会黎坊村
联系方式:1330605XXXX
因实施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需要,征收人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对被征收人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儋州市那大镇政府,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为海南中兴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征收时间为2018年7月25日-2018年11月22日。
征收人认为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程序合法,为被征收人提供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多次协商,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偿协议。现《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规定的签约期限已届满,为保证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规定,现作出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所有的位于儋州市那大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拆迁现场编号为A28建筑面积为232.78平方米的房屋(无房产所有权证)及其土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时回收其面积12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儋国用(2008)第2326号)。
二、鉴于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评估报告,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给予被征收人以下相应的补偿:
(一)补偿方式: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之一;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3日内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产权调换部分参照儋府(2018)59号文附件《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集中购买商品住房选房工作方案》第六条所规定的选房程序与步骤执行;货币补偿部分按照本决定第二条第(三)项执行。
(三)货币补偿方式:
1.评估补偿总额: 玖拾伍万壹仟玖佰叁拾元整(小写¥951930元);
(1)土地补偿总额为 伍拾壹万陆仟元整(小写¥516000元);
(2)房屋(含装修)补偿总额为肆拾叁万壹仟伍佰壹拾叁 元整(小写¥431513元);
(3)附属物补偿总额为肆仟肆佰壹拾柒元整(小写¥4417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柒仟贰佰玖拾陆 元整(小写¥7296元);
(2)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 拾壹万陆仟柒佰叁拾陆 元整(小写¥116736元);
3.搬迁补助费总额: 伍仟零壹拾陆 元整(小写¥5016元);
4.设施迁移补助费总额:壹仟壹佰元整(小写¥1100元);
以上合计:(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为玖拾陆万伍仟叁佰肆拾贰 元整(小写¥965342元);(2)选择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的为壹佰零柒万肆仟柒佰捌拾贰 元整(小写¥1074782元),由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本决定作出后十五日内支付到被征收人指定账户或提存至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设的独立账户。
三、限被征收人自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7日内与儋州市住房与城市建设局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并将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内的房屋腾空。否则,征收人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征收补偿工作办公地点:儋州市那大镇云月路与先锋西路交叉口处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指挥部。
六、征收补偿工作联系电话:0898-23585457;举报监督电话:0898-23311601。
附件:《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
改造项目征收评估分户报告》(A28)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那大镇政府。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6日印发
儋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儋府〔2018〕105号
儋州市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3)
征收人:儋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朱洪武 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郑仕聪 身份证号码:46002919620404XXXX
住址:儋州市那大镇海榆西线公路138-139公里左侧地段J1、J2号(那大人民西路南侧地段)
联系方式:18907653XXXX
被征收人:胡初婷 身份证号码:46002919611223XXXX
住址:儋州市那大镇海榆西线公路138-139公里左侧地段J1、J2号(那大人民西路南侧地段)
因实施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需要,征收人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对被征收人位于儋州市那大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儋州市那大镇政府,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为海南中兴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征收时间为2018年7月25日-2018年11月22日。
征收人认为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程序合法,为被征收人提供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多次协商,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偿协议。现《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规定的签约期限已届满,为保证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规定,现作出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所有的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拆迁现场编号为B19建筑面积为941.82平方米的房屋(房产所有权证号儋国用(2011)第1226号)及其土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时回收其面积197.8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儋州市房权证那大字第2015002927号)。
二、鉴于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评估报告,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给予被征收人以下相应的补偿:
(一)补偿方式: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之一;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3日内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产权调换部分参照儋府(2018)59号文附件《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集中购买商品住房选房工作方案》第六条所规定的选房程序与步骤执行;货币补偿部分按照本决定第二条第(三)项执行。
(三)货币补偿方式:
1.评估补偿总额:叁佰零伍万柒仟零陆拾叁 元整(小写¥3057063元);
(1)土地补偿总额为 捌拾伍万零柒佰伍拾伍 元整(小写¥850755元);
(2)房屋(含装修)补偿总额为贰佰贰拾万陆仟叁佰零捌 元整(小写¥2206308元);
(3)附属物补偿总额为零元整(小写¥0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叁万零壹佰叁拾捌 元整(小写¥30138元);
(2)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肆拾捌万贰仟贰佰壹拾贰元整(小写¥482212元);
3.搬迁补助费总额: 贰万零柒佰贰拾 元整(小写¥20720元);
4.设施迁移补助费总额: 贰仟零陆拾 元整(小写¥2060元);
以上合计:(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为叁佰壹拾万玖仟玖佰捌拾壹元整(小写¥3109981元);(2)选择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的为叁佰伍拾陆万贰仟零伍拾伍元整(小写¥3562055元),由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本决定作出后十五日内支付到被征收人指定账户或提存至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设的独立账户。
三、限被征收人自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7日内与儋州市住房与城市建设局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并将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内的房屋腾空。否则,征收人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征收补偿工作办公地点:儋州市那大镇云月路与先锋西路交叉口处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指挥部。
六、征收补偿工作联系电话:0898-23585457;举报监督电话:0898-23311601。
附件:《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
改造项目征收评估分户报告》(B19)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那大镇政府。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6日印发
儋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儋府〔2018〕105号
儋州市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4)
征收人:儋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朱洪武 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陈其伟 身份证号码:46000319780619XXXX
住址:儋州市峨蔓镇田井村
因实施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需要,征收人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对被征收人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儋州市那大镇政府,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为海南中兴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征收时间为2018年7月25日-2018年11月22日。
征收人认为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程序合法,为被征收人提供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多次协商,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偿协议。现《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规定的签约期限已届满,为保证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规定,现作出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所有的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拆迁现场编号为A26建筑面积为429.49平方米的房屋(无房产所有权证)及其土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时回收其面积为13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儋国用(2008)第496号)。
二、鉴于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评估报告,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给予被征收人以下相应的补偿:
(一)补偿方式: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之一;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3日内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产权调换部分参照儋府(2018)59号文附件《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集中购买商品住房选房工作方案》第六条所规定的选房程序与步骤执行;货币补偿部分按照本决定第二条第(三)项执行。
(三)货币补偿方式:
1.评估补偿总额:壹佰叁拾玖万玖仟贰佰陆拾陆元整(小写¥1399266元);
(1)土地补偿总额为 伍拾捌万肆仟捌佰元整(小写¥584800元);
(2)房屋(含装修)补偿总额为 捌拾壹万贰仟捌佰伍拾叁 元整(小写¥812853元);
(3)附属物补偿总额为壹仟陆佰壹拾叁元整(小写¥1613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壹万叁仟柒佰肆拾肆 元整(小写¥13744元);
(2)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 贰拾壹万玖仟捌佰玖拾玖 元整(小写¥219899元);
3.搬迁补助费总额:玖仟肆佰肆拾玖元整(小写¥9449元);
4.设施迁移补助费总额:壹仟肆佰陆拾元整(小写¥1460元);
以上合计:(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为壹佰肆拾贰万叁仟玖佰壹拾玖 元整(小写¥1423919元);(2)选择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的为壹佰陆拾叁万零柒拾肆 元整(小写¥1630074元),由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本决定作出后十五日内支付到被征收人指定账户或提存至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设的独立账户。
三、限被征收人自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7日内与儋州市住房与城市建设局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并将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内的房屋腾空。否则,征收人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征收补偿工作办公地点:儋州市那大镇云月路与先锋西路交叉口处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指挥部。
六、征收补偿工作联系电话:0898-23585457;举报监督电话:0898-23311601。
附件:《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
改造项目征收评估分户报告》(A26)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那大镇政府。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6日印发
儋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儋府〔2018〕105号
儋州市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5)
征收人:儋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朱洪武 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李发槐 身份证号码:46002919560314XXXX
住址:儋州市那大人民西路安置区二街向南9号
联系方式:1307899XXXX
因实施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需要,征收人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对被征收人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儋州市那大镇政府,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为海南中兴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征收时间为2018年7月25日-2018年11月22日。
征收人认为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程序合法,为被征收人提供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多次协商,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偿协议。现《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规定的签约期限已届满,为保证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规定,现作出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所有的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位于拆迁现场编号为A52建筑面积为182.41平方米的房屋(无房产所有权证)及其土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时回收其面积6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儋国用(2009)第712-2号)。
二、鉴于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评估报告,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给予被征收人以下相应的补偿:
(一)补偿方式: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之一;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3日内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产权调换部分参照儋府(2018)59号文附件《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集中购买商品住房选房工作方案》第六条所规定的选房程序与步骤执行;货币补偿部分按照本决定第二条第(三)项执行。
(三)货币补偿方式:
1.评估补偿总额:陆拾肆万叁仟贰佰伍拾元整(小写¥643250元);
(1)土地补偿总额为贰拾伍万捌仟元整(小写¥258000元);
(2)房屋(含装修)补偿总额为 叁拾捌万伍仟贰佰伍拾 元整(小写¥385250元);
(3)附属物补偿总额为零 元整(小写¥0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伍仟捌佰叁拾柒元整(小写¥5837元);
(2)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玖万叁仟叁佰玖拾肆 元整(小写¥93394元);
3.搬迁补助费总额: 肆仟零壹拾叁 元整(小写¥4013元);
4.设施迁移补助费总额:壹仟壹佰元整(小写¥1100元);
以上合计:(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为陆拾伍万肆仟贰佰元整(小写¥654200元);(2)选择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的为柒拾肆万壹仟柒佰伍拾柒元整(小写¥741757元),由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本决定作出后十五日内支付到被征收人指定账户或提存至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设的独立账户。
三、限被征收人自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7日内与儋州市住房与城市建设局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并将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内的房屋腾空。否则,征收人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征收补偿工作办公地点:儋州市那大镇云月路与先锋西路交叉口处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指挥部。
六、征收补偿工作联系电话:0898-23585457;举报监督电话:0898-23311601。
附件:《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
改造项目征收评估分户报告》(A52)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那大镇政府。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6日印发
儋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儋府〔2018〕105号
儋州市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6)
征收人:儋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朱洪武 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王强 身份证号码:4603001940126XXXX
住址:儋州市那大镇人民大道对面工业大道向北
联系方式:1397649XXXX
因实施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需要,征收人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对被征收人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儋州市那大镇政府,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为海南中兴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征收时间为2018年7月25日-2018年11月22日。
征收人认为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程序合法,为被征收人提供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多次协商,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偿协议。现《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规定的签约期限已届满,为保证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规定,现作出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所有的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拆迁现场编号为A8(A7)建筑面积为446.54平方米的房屋(其中一幢房产所有权证号儋房权证那大字第10832号记载面积为204㎡,另一幢无产权证面积为242.54㎡)及其土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时回收其面积13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儋国用(那大)字第2111号)。
二、鉴于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评估报告,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给予被征收人以下相应的补偿:
(一)补偿方式: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之一;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3日内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产权调换部分参照儋府(2018)59号文附件《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集中购买商品住房选房工作方案》第六条所规定的选房程序与步骤执行;货币补偿部分按照本决定第二条第(三)项执行。
(三)货币补偿方式:
1.评估补偿总额:壹佰伍拾肆万玖仟零捌元整(小写¥1549008元);
(1)土地补偿总额为 伍拾捌万肆仟捌佰元整(小写¥584800元);
(2)房屋(含装修)补偿总额为玖拾肆万叁仟零玖拾贰元整(小写¥943092元);
(3)附属物补偿总额为贰万壹仟壹佰壹拾陆 元整(小写¥21116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壹万肆仟贰佰捌拾玖 元整(小写¥14289元);
(2)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贰拾贰万捌仟陆佰贰拾捌元整(小写¥228628元);
3.搬迁补助费总额: 玖仟捌佰贰拾肆 元整(小写¥9824元);
4.设施迁移补助费总额:壹仟壹佰元整(小写¥1100元);
以上合计:(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为壹佰伍拾柒万肆仟贰佰贰拾壹元整(小写¥1574221元);(2)选择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的为壹佰柒拾捌万捌仟伍佰陆拾元整(小写¥1788560元),由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本决定作出后十五日内支付到被征收人指定账户或提存至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设的独立账户。
三、限被征收人自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7日内与儋州市住房与城市建设局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并将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内的房屋腾空。否则,征收人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征收补偿工作办公地点:儋州市那大镇云月路与先锋西路交叉口处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指挥部。
六、征收补偿工作联系电话:0898-23585457;举报监督电话:0898-23311601。
附件:《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
造项目征收评估分户报告》(A8(A7))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那大镇政府。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6日印发
儋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儋府〔2018〕105号
儋州市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7)
征收人:儋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朱洪武 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吴货莲 身份证号码:46002919481004XXXX
住址:儋州市那大镇人民西路安置区四街向北7号
联系方式:1510363XXXX
因实施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需要,征收人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对被征收人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儋州市那大镇政府,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为海南中兴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征收时间为2018年7月25日-2018年11月22日。
征收人认为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程序合法,为被征收人提供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多次协商,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偿协议。现《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规定的签约期限已届满,为保证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规定,现作出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所有的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拆迁现场编号为A119建筑面积为241.64平方米的房屋(无房产所有权证)及其土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时回收其面积12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儋国用(2008)第507号)。
二、鉴于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评估报告,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给予被征收人以下相应的补偿:
(一)补偿方式: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之一;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3日内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产权调换部分参照儋府(2018)59号文附件《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集中购买商品住房选房工作方案》第六条所规定的选房程序与步骤执行;货币补偿部分按照本决定第二条第(三)项执行。
(三)货币补偿方式:
1.评估补偿总额:壹佰零柒万柒仟零壹拾玖 元整(小写¥1077019元);
(1)土地补偿总额为 伍拾壹万陆仟 元整(小写¥516000元);
(2)房屋(含装修)补偿总额为伍拾伍万叁仟玖佰捌拾肆元整(小写¥553984元);
(3)附属物补偿总额为柒仟零叁拾伍元整(小写¥7035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柒仟柒佰叁拾贰元整(小写¥7732元);
(2)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壹拾贰万叁仟柒佰贰拾元整(小写¥123720元);
3.搬迁补助费总额: 伍仟叁佰壹拾陆 元整(小写¥5316元);
4.设施迁移补助费总额:壹仟肆佰陆拾元整(小写¥1460元);
以上合计:(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为壹佰零玖万壹仟伍佰贰拾柒 元整(小写¥1091527元);(2)选择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的为壹佰贰拾万柒仟伍佰壹拾伍 元整(小写¥1207515元),由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本决定作出后十五日内支付到被征收人指定账户或提存至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设的独立账户。
三、限被征收人自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7日内与儋州市住房与城市建设局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并将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内的房屋腾空。否则,征收人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征收补偿工作办公地点:儋州市那大镇云月路与先锋西路交叉口处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指挥部。
六、征收补偿工作联系电话:0898-23585457;举报监督电话:0898-23311601。
附件:《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
改造项目征收评估分户报告》(A119)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那大镇政府。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6日印发
儋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儋府〔2018〕105号
儋州市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8)
征收人:儋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朱洪武 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羊才球 身份证号码:46000319801204XXXX
住址:儋州市那大镇人民西路安置区二街向北2号
联系方式:1887679XXXX
因实施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需要,征收人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对被征收人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儋州市那大镇政府,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为海南中兴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征收时间为2018年7月25日-2018年11月22日。
征收人认为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程序合法,为被征收人提供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多次协商,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偿协议。现《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规定的签约期限已届满,为保证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规定,现作出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所有的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拆迁现场编号为A68建筑面积为402平方米的房屋(无房产所有权证)及其土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时回收其面积12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儋国用(2011)第97号)。
二、鉴于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评估报告,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给予被征收人以下相应的补偿:
(一)补偿方式: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之一;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3日内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产权调换部分参照儋府(2018)59号文附件《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集中购买商品住房选房工作方案》第六条所规定的选房程序与步骤执行;货币补偿部分按照本决定第二条第(三)项执行。
(三)货币补偿方式:
1.评估补偿总额: 壹佰肆拾捌万玖仟捌佰捌拾壹 元整(小写¥1489881元);
(1)土地补偿总额为 伍拾壹万陆仟 元整(小写¥516000元);
(2)房屋(含装修)补偿总额为玖拾陆万壹仟捌佰贰拾伍元整(小写¥961825元);
(3)附属物补偿总额为壹万贰仟零伍拾陆元整(小写¥12056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壹万贰仟捌佰陆拾肆 元整(小写¥12864元);
(2)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 贰拾万伍仟捌佰贰拾肆 元整(小写¥205824元);
3.搬迁补助费总额: 捌仟捌佰肆拾肆 元整(小写¥8844元);
4.设施迁移补助费总额:壹仟陆佰陆拾元整(小写¥1660元);
以上合计:(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为壹佰伍拾壹万叁仟贰佰肆拾玖元整(小写¥1513249元);(2)选择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的为壹佰柒拾万陆仟贰佰零玖元整(小写¥1706209元),由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本决定作出后十五日内支付到被征收人指定账户或提存至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设的独立账户。
三、限被征收人自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7日内与儋州市住房与城市建设局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并将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内的房屋腾空。否则,征收人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征收补偿工作办公地点:儋州市那大镇云月路与先锋西路交叉口处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指挥部。
六、征收补偿工作联系电话:0898-23585457;举报监督电话:0898-23311601。
附件:《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
改造项目征收评估分户报告》(A68)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那大镇政府。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6日印发
儋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儋府〔2018〕105号
儋州市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9)
征收人:儋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朱洪武 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潘舜贤 身份证号码:46000319790809XXXX
住址:儋州市那大镇人民西路安置区三街向南4号
联系方式:1330759XXXX
被征收人:符秀喜 身份证号码:46000319840222XXXX
住址:儋州市那大镇人民西路安置区三街向南4号
因实施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需要,征收人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对被征收人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儋州市那大镇政府,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为海南中兴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征收时间为2018年7月25日-2018年11月22日。
征收人认为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程序合法,为被征收人提供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多次协商,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偿协议。现《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规定的签约期限已届满,为保证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规定,现作出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所有的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拆迁现场编号为A73建筑面积为288.76平方米的房屋(房产所有权证号儋州市房权证那大字第2014005607)及其土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时回收其面积12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儋国用(2007)第1126号)。
二、鉴于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评估报告,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给予被征收人以下相应的补偿:
(一)补偿方式: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之一;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3日内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产权调换部分参照儋府(2018)59号文附件《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集中购买商品住房选房工作方案》第六条所规定的选房程序与步骤执行;货币补偿部分按照本决定第二条第(三)项执行。
(三)货币补偿方式:
1.评估补偿总额:壹佰壹拾捌万捌仟捌佰玖拾伍元整(小写¥1188895元);
(1)土地补偿总额为伍拾壹万陆仟元整(小写¥516000元);
(2)房屋(含装修)补偿总额为 陆拾陆万贰仟零壹拾壹 元整(小写¥662011元);
(3)附属物补偿总额为壹万零捌佰捌拾肆元整(小写¥10884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玖仟贰佰肆拾元整(小写¥9240元);
(2)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壹拾肆万柒仟捌佰肆拾伍 元整(小写¥147845元);
3.搬迁补助费总额: 陆仟叁佰伍拾叁 元整(小写¥6353元);
4.设施迁移补助费总额:壹仟肆佰陆拾元整(小写¥1460元);
以上合计:(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为壹佰贰拾万伍仟玖佰肆拾捌元整(小写¥1205948元);(2)选择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的为壹佰叁拾肆万肆仟伍佰伍拾叁元整(小写¥1344553元),由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本决定作出后十五日内支付到被征收人指定账户或提存至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设的独立账户。
三、限被征收人自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7日内与儋州市住房与城市建设局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并将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内的房屋腾空。否则,征收人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征收补偿工作办公地点:儋州市那大镇云月路与先锋西路交叉口处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指挥部。
六、征收补偿工作联系电话:0898-23585457;举报监督电话:0898-23311601。
附件:《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
改造项目征收评估分户报告》(A73)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那大镇政府。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6日印发
儋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儋府〔2018〕105号
儋州市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10)
征收人:儋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朱洪武 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陈克盛 身份证号码:46000319840420XXXX
住址:儋州市那大镇人民西路安置区三街向南9号
联系方式:1559572XXXX
因实施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需要,征收人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对被征收人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儋州市那大镇政府,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为海南中兴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征收时间为2018年7月25日-2018年11月22日。
征收人认为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程序合法,为被征收人提供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多次协商,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偿协议。现《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规定的签约期限已届满,为保证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规定,现作出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所有的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拆迁现场编号为A81建筑面积为55.36平方米的房屋(无房产所有权证)及其土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时回收其面积6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儋国用(2011)第979-1号)。
二、鉴于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评估报告,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给予被征收人以下相应的补偿:
(一)补偿方式: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之一;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3日内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产权调换部分参照儋府(2018)59号文附件《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集中购买商品住房选房工作方案》第六条所规定的选房程序与步骤执行;货币补偿部分按照本决定第二条第(三)项执行。
(三)货币补偿方式:
1.评估补偿总额:叁拾伍万柒仟肆佰壹拾肆元整(小写¥357414元);
(1)土地补偿总额为 贰拾伍万捌仟 元整(小写¥258000元);
(2)房屋(含装修)补偿总额为 玖万肆仟柒佰柒拾陆 元整(小写¥94776元);
(3)附属物补偿总额为肆仟陆佰叁拾捌元整(小写¥4638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壹仟柒佰柒拾贰元整(小写¥1772元);
(2)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贰万捌仟叁佰肆拾肆元整(小写¥28344元);
3.搬迁补助费总额: 壹仟贰佰壹拾捌 元整(小写¥1218元);
4.设施迁移补助费总额:壹仟壹佰元整(小写¥1100元);
以上合计:(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为叁拾陆万壹仟伍佰零肆 元整(小写¥361504元);(2)选择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的为叁拾捌万捌仟零柒拾陆 元整(小写¥388076元),由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本决定作出后十五日内支付到被征收人指定账户或提存至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设的独立账户。
三、限被征收人自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7日内与儋州市住房与城市建设局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并将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内的房屋腾空。否则,征收人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征收补偿工作办公地点:儋州市那大镇云月路与先锋西路交叉口处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指挥部。
六、征收补偿工作联系电话:0898-23585457;举报监督电话:0898-23311601。
附件:《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
改造项目征收评估分户报告》(A81)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那大镇政府。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6日印发
儋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儋府〔2018〕105号
儋州市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11)
征收人:儋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朱洪武 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卢亚英 身份证号码:46002919550904XXXX
住址:儋州市老农技中心宿舍楼一楼23号
联系方式:1397680XXXX
因实施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需要,征收人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对被征收人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儋州市那大镇政府,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为海南中兴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征收时间为2018年7月25日-2018年11月22日。
征收人认为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程序合法,为被征收人提供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多次协商,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偿协议。现《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规定的签约期限已届满,为保证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规定,现作出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所有的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拆迁现场编号为B94建筑面积为342.92平方米的房屋(无房产所有权证)及其土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时回收其面积12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儋国用(2016)第1031-2号)。
二、鉴于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评估报告,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给予被征收人以下相应的补偿:
(一)补偿方式: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之一;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3日内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产权调换部分参照儋府(2018)59号文附件《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集中购买商品住房选房工作方案》第六条所规定的选房程序与步骤执行;货币补偿部分按照本决定第二条第(三)项执行。
(三)货币补偿方式:
1.评估补偿总额: 壹佰壹拾贰万陆仟零伍拾伍 元整(小写¥1126055元);
(1)土地补偿总额为伍拾壹万陆仟元整(小写¥516000元);
(2)房屋(含装修)补偿总额为陆拾壹万零伍拾伍元整(小写¥610055元);
(3)附属物补偿总额为零元整(小写¥0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壹万零玖佰柒拾叁 元整(小写¥10973元);
(2)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壹拾柒万伍仟伍佰柒拾伍元整(小写¥175575元);
3.搬迁补助费总额: 柒仟伍佰肆拾肆 元整(小写¥7544元);
4.设施迁移补助费总额:壹仟壹佰元整(小写¥1100元);
以上合计:(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为壹佰壹拾肆万伍仟陆佰柒拾贰元整(小写¥1145672元);(2)选择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的为壹佰叁拾壹万零贰佰柒拾肆元整(小写¥1310274元),由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本决定作出后十五日内支付到被征收人指定账户或提存至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设的独立账户。
三、限被征收人自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7日内与儋州市住房与城市建设局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并将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内的房屋腾空。否则,征收人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征收补偿工作办公地点:儋州市那大镇云月路与先锋西路交叉口处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指挥部。
六、征收补偿工作联系电话:0898-23585457;举报监督电话:0898-23311601。
附件:《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
改造项目征收评估分户报告》(B94)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那大镇政府。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6日印发
儋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儋府〔2018〕105号
儋州市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12)
征收人:儋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朱洪武 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曾伯男 身份证号码:46000319750708XXXX
住址:儋州市那大镇人民西路安置区四街向南3号
联系方式:1355324XXXX
因实施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需要,征收人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对被征收人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儋州市那大镇政府,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为海南中兴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征收时间为2018年7月25日-2018年11月22日。
征收人认为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程序合法,为被征收人提供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多次协商,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偿协议。现《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规定的签约期限已届满,为保证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规定,现作出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所有的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拆迁现场编号为A103-1面积6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儋国用(2016)第826-1号)予以回收。
二、鉴于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评估报告,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给予被征收人以下相应的补偿:
(一)补偿方式: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之一;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3日内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产权调换部分参照儋府(2018)59号文附件《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集中购买商品住房选房工作方案》第六条所规定的选房程序与步骤执行;货币补偿部分按照本决定第二条第(三)项执行。
(三)货币补偿方式:
1.评估补偿总额:贰拾柒万柒仟贰佰柒拾捌元整(小写¥277278元);
(1)土地补偿总额为 贰拾伍万捌仟 元整(小写¥258000元);
(2)附属物补偿总额为壹万玖仟贰佰柒拾捌元整(小写¥19278元);
以上合计贰拾柒万柒仟贰佰柒拾捌元整(小写¥277278元)由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本决定作出后十五日内支付到被征收人指定账户或提存至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设的独立账户。
三、限被征收人自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7日内与儋州市住房与城市建设局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并将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内的房屋腾空。否则,征收人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被征收人如不服从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征收补偿工作办公地点:儋州市那大镇云月路与先锋西路交叉口处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指挥部。
六、征收补偿工作联系电话:0898-23585457;举报监督电话:0898-23311601。
附件:《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
改造项目征收评估分户报告》(A103-1)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那大镇政府。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6日印发
儋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儋府〔2018〕105号
儋州市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13)
征收人:儋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朱洪武 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黎月兰 身份证号码:46900319661003XXXX
住址:儋州市那大镇人民西路安置区二街向北10号
联系方式:1838927XXXX
因实施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需要,征收人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对被征收人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儋州市那大镇政府,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为海南中兴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征收时间为2018年7月25日-2018年11月22日。
征收人认为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程序合法,为被征收人提供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多次协商,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偿协议。现《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规定的签约期限已届满,为保证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规定,现作出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所有的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拆迁现场编号为A57建筑面积为51.92平方米的房屋(无房产所有权证)及其土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时回收其面积6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儋国用(2015)第759-1号)。
二、鉴于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评估报告,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给予被征收人以下相应的补偿:
(一)补偿方式: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之一;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3日内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产权调换部分参照儋府(2018)59号文附件《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集中购买商品住房选房工作方案》第六条所规定的选房程序与步骤执行;货币补偿部分按照本决定第二条第(三)项执行。
(三)货币补偿方式:
1.评估补偿总额: 叁拾壹万叁仟叁佰柒拾柒 元整(小写¥313377元);
(1)土地补偿总额为 贰拾伍万捌仟 元整(小写¥258000元);
(2)房屋(含装修)补偿总额为 伍万贰仟玖佰伍拾捌 元整(小写¥52958元);
(3)附属物补偿总额为贰仟肆佰壹拾玖元整(小写¥2419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壹仟陆佰陆拾壹 元整(小写¥1661元);
(2)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 贰万陆仟伍佰捌拾叁 元整(小写¥26583元);
3.搬迁补助费总额: 壹仟壹佰肆拾贰 元整(小写¥1142元);
4.设施迁移补助费总额:壹仟壹佰元整(小写¥1100元);
以上合计:(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为叁拾壹万柒仟贰佰捌拾 元整(小写¥317280元);(2)选择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的为叁拾肆万贰仟贰佰零贰 元整(小写¥342202元),由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本决定作出后十五日内支付到被征收人指定账户或提存至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设的独立账户。
三、限被征收人自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7日内与儋州市住房与城市建设局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并将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内的房屋腾空。否则,征收人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被征收人如不服从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征收补偿工作办公地点:儋州市那大镇云月路与先锋西路交叉口处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指挥部。
六、征收补偿工作联系电话:0898-23585457;举报监督电话:0898-23311601。
附件:《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
改造项目征收评估分户报告》(A57)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那大镇政府。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6日印发
儋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儋府〔2018〕105号
儋州市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14)
征收人:儋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朱洪武 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麦世彬 身份证号码:46000319800728XXXX
住址:儋州市那大镇人民西路554号
联系方式:1397649XXXX
因实施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需要,征收人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对被征收人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儋州市那大镇政府,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为海南中兴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征收时间为2018年7月25日-2018年11月22日。
征收人认为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程序合法,为被征收人提供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多次协商,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偿协议。现《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规定的签约期限已届满,为保证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规定,现作出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所有的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拆迁现场编号为A16建筑面积为501.9平方米的房屋(房产所有权证号儋州市房权证那大字第103639号)及其土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时回收其面积10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儋国用(2009)第194号)。
二、鉴于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评估报告,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给予被征收人以下相应的补偿:
(一)补偿方式: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之一;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3日内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产权调换部分参照儋府(2018)59号文附件《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集中购买商品住房选房工作方案》第六条所规定的选房程序与步骤执行;货币补偿部分按照本决定第二条第(三)项执行。
(三)货币补偿方式:
1.评估补偿总额:壹佰陆拾万贰仟壹佰伍拾陆 元整(小写¥1602156元);
(1)土地补偿总额为 肆拾伍万壹仟伍佰元 元整(小写¥451500元);
(2)房屋(含装修)补偿总额为 壹佰壹拾伍万零陆佰伍拾陆 元整(小写¥1150656元);
(3)附属物补偿总额为零 元整(小写¥0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壹万陆仟零陆拾 元整(小写¥16060元);
(2)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 贰拾伍万陆仟玖佰柒拾叁 元整(小写¥256973元);
3.搬迁补助费总额: 壹万壹仟零肆拾贰 元整(小写¥11042元);
4.设施迁移补助费总额:壹仟捌佰陆拾元整(小写¥1860元);
以上合计:(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为壹佰陆拾叁万壹仟壹佰壹拾捌 元整(小写¥1631118元);(2)选择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的为壹佰捌拾柒万贰仟零叁拾壹 元整(小写¥1872031元),由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本决定作出后十五日内支付到被征收人指定账户或提存至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设的独立账户。
三、限被征收人自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7日内与儋州市住房与城市建设局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并将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内的房屋腾空。否则,征收人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征收补偿工作办公地点:儋州市那大镇云月路与先锋西路交叉口处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指挥部。
六、征收补偿工作联系电话:0898-23585457;举报监督电话:0898-23311601。
附件:《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
改造项目征收评估分户报告》(A16)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那大镇政府。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6日印发
儋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儋府〔2018〕105号
儋州市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15)
征收人:儋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朱洪武 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李盛家 身份证号码:46002932031XXXX
住址:儋州市人民西路安置区二街向南10号
因实施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需要,征收人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对被征收人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儋州市那大镇政府,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为海南中兴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征收时间为2018年7月25日-2018年11月22日。
征收人认为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程序合法,为被征收人提供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多次协商,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偿协议。现《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规定的签约期限已届满,为保证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规定,现作出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所有的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拆迁现场编号为A54建筑面积为250.36平方米的房屋(无房产所有权证)及其土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时回收其面积12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儋国用(2008)第2326号)。
二、鉴于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评估报告,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给予被征收人以下相应的补偿:
(一)补偿方式: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之一;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3日内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产权调换部分参照儋府(2018)59号文附件《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集中购买商品住房选房工作方案》第六条所规定的选房程序与步骤执行;货币补偿部分按照本决定第二条第(三)项执行。
(三)货币补偿方式:
1.评估补偿总额: 玖拾玖万贰仟壹佰肆拾柒 元整(小写¥992147元);
(1)土地补偿总额为伍拾壹万陆仟元整(小写¥516000元);
(2)房屋(含装修)补偿总额为 肆拾柒万叁仟捌佰叁拾壹 元整(小写¥473831元);
(3)附属物补偿总额为贰仟叁佰壹拾陆元整(小写¥2316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捌仟零壹拾贰 元整(小写¥8012元);
(2)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壹拾贰万捌仟壹佰捌拾肆元整(小写¥128184元);
3.搬迁补助费总额: 伍仟伍佰零捌 元整(小写¥5508元);
4.设施迁移补助费总额:壹仟壹佰元整(小写¥1100元);
以上合计:(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为壹佰万陆仟柒佰陆拾柒元整(小写¥1006767元);(2)选择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的为壹佰壹拾贰万陆仟玖佰叁拾玖元整(小写¥1126939元),由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本决定作出后十五日内支付到被征收人指定账户或提存至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设的独立账户。
三、限被征收人自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7日内与儋州市住房与城市建设局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并将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内的房屋腾空。否则,征收人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征收补偿工作办公地点:儋州市那大镇云月路与先锋西路交叉口处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指挥部。
六、征收补偿工作联系电话:0898-23585457;举报监督电话:0898-23311601。
附件:《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
改造项目征收评估分户报告》(A54)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那大镇政府。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6日印发
儋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儋府〔2018〕105号
儋州市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16)
征收人:儋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朱洪武 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儋州市人民西路中石化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王南将 职务:站长
联系方式:1369755XXXX
地址:儋州市那大镇人民西路中石化加油站
因实施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需要,征收人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对被征收人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儋州市那大镇政府,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为海南中兴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征收时间为2018年7月25日-2018年11月22日。
征收人认为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程序合法,为被征收人提供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多次协商,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偿协议。现《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规定的签约期限已届满,为保证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规定,现作出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所有的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拆迁现场编号为B123建筑面积为267.98平方米的房屋(无房屋产权所有证)及其土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
二、鉴于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评估报告,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给予被征收人以下相应的补偿:
1.评估补偿总额:伍拾壹万玖仟壹佰壹拾元整(小写¥519110元);
(1)无土地补偿;
(2)房屋(含装修)补偿总额为伍拾壹万玖仟壹佰壹拾元整(小写¥519110元);
(3)无附属物补偿;
2.搬迁补助:伍仟捌佰玖拾陆元整(小写¥5896元);
3.设施设备迁移补助:壹仟玖佰元整(小写¥1900元);
以上合计为:伍拾贰万陆仟玖佰零陆元整(小写¥526906元),由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本决定作出后十五日内支付到被征收人指定账户或提存至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设的独立账户。
三、限被征收人自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7日内与儋州市住房与城市建设局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并将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内的房屋腾空。否则,征收人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被征收人如不服从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征收补偿工作办公地点:儋州市那大镇云月路与先锋西路交叉口处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指挥部。
六、征收补偿工作联系电话:0898-23585457;举报监督电话:0898-23311601。
附件:《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
改造项目征收评估分户报告》(B123)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那大镇政府。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6日印发
儋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儋府〔2018〕105号
儋州市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17)
征收人:儋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朱洪武 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陈彩爱 身份证号码:46900319680905XXXX
住址:儋州市那大镇人民西路安置区二街向北1号
联系方式:1878923XXXX
被征收人:符祖应 身份证号码:46002919691012XXXX
住址:儋州市那大镇人民西路安置区二街向北1号
联系方式:1878923XXXX
因实施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需要,征收人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对被征收人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儋州市那大镇政府,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为海南中兴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征收时间为2018年7月25日-2018年11月22日。
征收人认为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程序合法,为被征收人提供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多次协商,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偿协议。现《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规定的签约期限已届满,为保证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规定,现作出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所有的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拆迁现场编号为A69建筑面积为320.88平方米的房屋(房产所有权证号:儋州市房权证那大字第103771)及其土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时回收其面积12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儋国用(那大)字第01433号)。
二、鉴于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评估报告,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给予被征收人以下相应的补偿:
(一)补偿方式: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之一;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3日内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产权调换部分参照儋府(2018)59号文附件《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集中购买商品住房选房工作方案》第六条所规定的选房程序与步骤执行;货币补偿部分按照本决定第二条第(三)项执行。
(三)货币补偿方式:
1.评估补偿总额:壹佰贰拾捌万伍仟叁佰玖拾陆 元整(小写¥1285396元);
(1)土地补偿总额为 伍拾壹万陆仟 元整(小写¥516000元);
(2)房屋(含装修)补偿总额为 柒拾伍万壹仟陆佰玖拾叁 元整(小写¥751693元);
(3)附属物补偿总额为壹万柒仟柒佰零叁元整(小写¥17703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壹万零贰佰陆拾捌 元整(小写¥10268元);
(2)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 壹拾陆万肆仟贰佰玖拾壹 元整(小写¥164291元);
3.搬迁补助费总额: 柒仟零伍拾玖 元整(小写¥7059元);
4.设施迁移补助费总额:壹仟陆佰陆拾元整(小写¥1660元);
以上合计:(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为壹佰叁拾万肆仟叁佰捌拾叁元整(小写¥1304383元);(2)选择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的为壹佰肆拾伍万捌仟肆佰零陆元整(小写¥1458406元),由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本决定作出后十五日内支付到被征收人指定账户或提存至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设的独立账户。
三、限被征收人自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7日内与儋州市住房与城市建设局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并将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内的房屋腾空。否则,征收人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征收补偿工作办公地点:儋州市那大镇云月路与先锋西路交叉口处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指挥部。
六、征收补偿工作联系电话:0898-23585457;举报监督电话:0898-23311601。
附件:《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
改造项目征收评估分户报告》(A69)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那大镇政府。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6日印发
儋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儋府〔2018〕105号
儋州市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18)
征收人:儋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朱洪武 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黄乃广 身份证号码:46003319581010XXXX
住址:儋州市那大镇人民西路安置区前街第七(二)号
联系方式:1550097XXXX
因实施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需要,征收人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对被征收人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儋州市那大镇政府,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为海南中兴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征收时间为2018年7月25日-2018年11月22日。
征收人认为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程序合法,为被征收人提供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多次协商,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偿协议。现《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规定的签约期限已届满,为保证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规定,现作出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所有的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拆迁现场编号为A9建筑面积为294.17平方米的房屋(无房产所有权证)及其土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时回收其面积76.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儋国用(那大)字第3308号)。
二、鉴于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评估报告,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给予被征收人以下相应的补偿:
(一)补偿方式: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之一;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3日内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产权调换部分参照儋府(2018)59号文附件《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集中购买商品住房选房工作方案》第六条所规定的选房程序与步骤执行;货币补偿部分按照本决定第二条第(三)项执行。
(三)货币补偿方式:
1.评估补偿总额: 捌拾叁万贰仟伍佰陆拾玖 元整(小写¥832569元);
(1)土地补偿总额为 叁拾贰万捌仟玖佰伍拾元整(小写¥328950元);
(2)房屋(含装修)补偿总额为伍拾万叁仟陆佰玖拾壹 元整(小写¥503619元);
(3)附属物补偿总额为零 元整(小写¥0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玖仟肆佰壹拾叁 元整(小写¥9413元);
(2)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 壹拾伍万零陆佰壹拾伍 元整(小写¥150615元);
3.搬迁补助费总额: 陆仟肆佰柒拾贰 元整(小写¥6472元);
4.设施迁移补助费总额:壹仟壹佰元整(小写¥1100元);
以上合计:(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为捌拾肆万玖仟伍佰伍拾肆 元整(小写¥849554元);(2)选择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的为玖拾玖万零柒佰伍拾陆 元整(小写¥990756元),由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本决定作出后十五日内支付到被征收人指定账户或提存至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设的独立账户。
三、限被征收人自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7日内与儋州市住房与城市建设局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并将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内的房屋腾空。否则,征收人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征收补偿工作办公地点:儋州市那大镇云月路与先锋西路交叉口处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指挥部。
六、征收补偿工作联系电话:0898-23585457;举报监督电话:0898-23311601。
附件:《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
改造项目征收评估分户报告》(A9)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那大镇政府。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6日印发
儋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儋府〔2018〕105号
儋州市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19)
征收人:儋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朱洪武 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李锦蕃 身份证号码:46000319810919XXXX
住址:儋州市那大镇人民西路安置区五街向南10号
联系方式:1387600XXXX
被征收人:陈江妹 身份证号码:46000319820502XXXX
住址:儋州市那大镇人民西路安置区五街向南10号
因实施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需要,征收人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对被征收人位于儋州市那大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儋州市那大镇政府,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为海南中兴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征收时间为2018年7月25日-2018年11月22日。
征收人认为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程序合法,为被征收人提供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多次协商,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偿协议。现《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规定的签约期限已届满,为保证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规定,现作出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所有的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拆迁现场编号为A141建筑面积为322.5平方米的房屋(房产所有权证号琼(2017)儋州市不动产权第0001533号)及其土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时回收其面积12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儋国用(2008)第503号)。
二、鉴于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评估报告,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给予被征收人以下相应的补偿:
(一)补偿方式: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之一;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3日内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产权调换部分参照儋府(2018)59号文附件《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集中购买商品住房选房工作方案》第六条所规定的选房程序与步骤执行;货币补偿部分按照本决定第二条第(三)项执行。
(三)货币补偿方式:
1.评估补偿总额:壹佰叁拾万叁仟柒佰叁拾玖 元整(小写¥1303739元);
(1)土地补偿总额为 伍拾壹万陆仟 元整(小写¥516000元);
(2)房屋(含装修)补偿总额为柒拾捌万柒仟柒佰叁拾玖元整(小写¥787739元);
(3)附属物补偿总额为零元整(小写¥0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壹万零叁佰贰拾元整(小写¥10320元);
(2)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壹拾陆万伍仟壹佰贰拾元整(小写¥165120元);
3.搬迁补助费总额: 柒仟零玖拾伍 元整(小写¥7095元);
4.设施迁移补助费总额:壹仟肆佰陆拾元整(小写¥1460元);
以上合计:(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为壹佰叁拾贰万贰仟陆佰壹拾肆元整(小写¥1322614元);(2)选择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的为壹佰肆拾柒万柒仟肆佰壹拾肆元整(小写¥1477414元),由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本决定作出后十五日内支付到被征收人指定账户或提存至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设的独立账户。
三、限被征收人自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7日内与儋州市住房与城市建设局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并将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内的房屋腾空。否则,征收人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被征收人如不服从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征收补偿工作办公地点:儋州市那大镇云月路与先锋西路交叉口处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指挥部。
六、征收补偿工作联系电话:0898-23585457;举报监督电话:0898-23311601。
附件:《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
改造项目征收评估分户报告》(A141)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那大镇政府。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6日印发
儋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儋府〔2018〕105号
儋州市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20)
征收人:儋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朱洪武 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儋州市人民西路儋州驾校
法定代表人:齐见宝
地址:儋州市那大镇人民西路儋州驾校
联系方式:1339890XXXX
因实施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需要,征收人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对被征收人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儋州市那大镇政府,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为海南中兴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征收时间为2018年7月25日-2018年11月22日。
征收人认为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程序合法,为被征收人提供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多次协商,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偿协议。现《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规定的签约期限已届满,为保证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规定,现作出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所有的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拆迁现场编号为B124、B124-1、B124-2、B124-3、B124-4、B124-5建筑面积为4585.54平方米的房屋(无房产所有权证)及其土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
二、鉴于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评估报告,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给予被征收人以下相应的货币补偿:
1.评估补偿总额:壹仟柒佰叁拾伍万贰仟玖佰壹拾肆元整(小写¥17352914元);
(1)无土地补偿;
(2)房屋(含装修)补偿总额为壹仟壹佰壹拾柒万壹仟玖佰壹拾贰元整(小写¥11171912元);
(3)附属物补偿总额为陆佰壹拾捌万壹仟零贰元整(小写¥6181002元);
2.搬迁补助:壹拾万零捌佰捌拾贰元整(小写¥100882元);
3.设施设备迁移补助:贰仟壹佰元整(小写¥2100元);
以上合计:壹仟柒佰肆拾伍万伍仟捌佰玖拾陆元整(小写¥17455896元),由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本决定作出后十五日内支付到被征收人指定账户或提存至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设的独立账户。
三、限被征收人自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7日内与儋州市住房与城市建设局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并将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内的房屋腾空。否则,征收人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征收补偿工作办公地点:儋州市那大镇云月路与先锋西路交叉口处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指挥部。
六、征收补偿工作联系电话:0898-23585457;举报监督电话:0898-23311601。
附件:《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
改造项目征收评估分户报告》(B124、B124-1、B124-2、B124-3、B124-4、B124-5)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那大镇政府。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6日印发
儋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儋府〔2018〕105号
儋州市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21)
征收人:儋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朱洪武 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吴国声 身份证号码:46003619640608XXXX
住址:儋州市那大镇东干社区番园安置区四街
联系方式:1390765XXXX
因实施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需要,征收人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对被征收人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儋州市那大镇政府,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为海南中兴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征收时间为2018年7月25日-2018年11月22日。
征收人认为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程序合法,为被征收人提供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多次协商,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偿协议。现《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规定的签约期限已届满,为保证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规定,现作出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所有的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拆迁现场编号为B77建筑面积为111.5平方米的房屋(无房产所有权证)及其土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时回收其面积12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儋国用(那大)第011957号)。
二、鉴于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评估报告,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给予被征收人以下相应的补偿:
(一)补偿方式: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之一;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3日内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产权调换部分参照儋府(2018)59号文附件《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集中购买商品住房选房工作方案》第六条所规定的选房程序与步骤执行;货币补偿部分按照本决定第二条第(三)项执行。
(三)货币补偿方式:
1.评估补偿总额:陆拾玖万贰仟壹佰肆拾贰 元整(小写¥692142元);
(1)土地补偿总额为伍拾壹万陆仟元整(小写¥516000元);
(2)房屋(含装修)补偿总额为壹拾柒万陆仟壹佰肆拾贰元整(小写¥176142元);
(3)附属物补偿总额为零元整(小写¥0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叁仟伍佰陆拾捌 元整(小写¥3568元);
(2)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 伍万柒仟零捌拾捌 元整(小写¥57088元);
3.搬迁补助费总额: 贰仟肆佰伍拾叁 元整(小写¥2453元);
4.设施迁移补助费总额:壹仟壹佰元整(小写¥1100元);
以上合计:(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为陆拾玖万玖仟贰佰陆拾叁元整(小写¥699263元);(2)选择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的为柒拾伍万贰仟柒佰捌拾叁元整(小写¥752783元),由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本决定作出后十五日内支付到被征收人指定账户或提存至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设的独立账户。
三、限被征收人自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7日内与儋州市住房与城市建设局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并将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内的房屋腾空。否则,征收人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征收补偿工作办公地点:儋州市那大镇云月路与先锋西路交叉口处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指挥部。
六、征收补偿工作联系电话:0898-23585457;举报监督电话:0898-23311601。
附件:《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
改造项目征收评估分户报告》(B77)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那大镇政府。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6日印发
儋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儋府〔2018〕105号
儋州市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22)
征收人:儋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朱洪武 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王日成 身份证号码:46000319620915XXXX
住址:儋州市那大镇人民西路安置区二街向南9号
联系方式:1390765XXXX
因实施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需要,征收人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对被征收人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儋州市那大镇政府,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为海南中兴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征收时间为2018年7月25日-2018年11月22日。
征收人认为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程序合法,为被征收人提供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多次协商,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偿协议。现《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规定的签约期限已届满,为保证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规定,现作出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所有的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拆迁现场编号为A53建筑面积为174平方米的房屋(房产所有权证号儋州市房权证那大字第111687号)及其土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时回收其面积为6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儋国用(2009)第712-1号)。
二、鉴于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评估报告,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给予被征收人以下相应的补偿:
(一)补偿方式: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之一;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3日内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产权调换部分参照儋府(2018)59号文附件《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集中购买商品住房选房工作方案》第六条所规定的选房程序与步骤执行;货币补偿部分按照本决定第二条第(三)项执行。
(三)货币补偿方式:
1.评估补偿总额:陆拾肆万贰仟捌佰捌拾捌 元整(小写¥642888元);
(1)土地补偿总额为 贰拾伍万捌仟 元整(小写¥258000元);
(2)房屋(含装修)补偿总额为 叁拾捌万肆仟捌佰捌拾捌 元整(小写¥384888元);
(3)附属物补偿总额为零 元整(小写¥0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伍仟伍佰陆拾捌 元整(小写¥5568元);
(2)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捌万玖仟零捌拾捌元整(小写¥89088元);
3.搬迁补助费总额: 叁仟捌佰贰拾捌 元整(小写¥3828元);
4.设施迁移补助费总额:壹仟壹佰元整(小写¥1100元);
以上合计:(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为陆拾伍万叁仟叁佰捌拾肆元整(小写¥653384元);(2)选择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的为柒拾叁万陆仟玖佰零肆元整(小写¥736904元),由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本决定作出后十五日内支付到被征收人指定账户或提存至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设的独立账户。
三、限被征收人自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7日内与儋州市住房与城市建设局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并将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内的房屋腾空。否则,征收人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征收补偿工作办公地点:儋州市那大镇云月路与先锋西路交叉口处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指挥部。
六、征收补偿工作联系电话:0898-23585457;举报监督电话:0898-23311601。
附件:《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
改造项目征收评估分户报告》(A53)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那大镇政府。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6日印发
儋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儋府〔2018〕105号
儋州市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23)
征收人:儋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朱洪武 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何永书身份证号码:460029196401092XXXX
住址:儋州市那大镇人民西路安置区四街向南7号
联系方式:1580895XXXX
因实施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需要,征收人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对被征收人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儋州市那大镇政府,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为海南中兴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征收时间为2018年7月25日-2018年11月22日。
征收人认为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程序合法,为被征收人提供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多次协商,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偿协议。现《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规定的签约期限已届满,为保证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规定,现作出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所有的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拆迁现场编号为A108建筑面积为216.46平方米的房屋(无房产所有权证)及其土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时回收其面积6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儋国用(2010)第647-2号)。
二、鉴于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评估报告,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给予被征收人以下相应的补偿:
(一)补偿方式: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之一;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3日内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产权调换部分参照儋府(2018)59号文附件《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集中购买商品住房选房工作方案》第六条所规定的选房程序与步骤执行;货币补偿部分按照本决定第二条第(三)项执行。
(三)货币补偿方式:
1.评估补偿总额:陆拾捌万伍仟玖佰陆拾叁 元整(小写¥685963元);
(1)土地补偿总额为 贰拾伍万捌仟 元整(小写¥258000元);
(2)房屋(含装修)补偿总额为肆拾贰万肆仟陆佰玖拾伍元整(小写¥424695元);
(3)附属物补偿总额为叁仟贰佰陆拾捌元整(小写¥3268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陆仟玖佰贰拾柒 元整(小写¥6927元);
(2)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 壹拾壹万零捌佰贰拾捌 元整(小写¥110828元);
3.搬迁补助费总额: 肆仟柒佰陆拾贰 元整(小写¥4762元);
4.设施迁移补助费总额:壹仟壹佰元整(小写¥1100元);
以上合计:(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为陆拾玖万捌仟柒佰伍拾贰 元整(小写¥698752元);(2)选择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的为捌拾万贰仟陆佰伍拾叁 元整(小写¥802653元),由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本决定作出后十五日内支付到被征收人指定账户或提存至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设的独立账户。
三、限被征收人自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7日内与儋州市住房与城市建设局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并将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内的房屋腾空。否则,征收人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征收补偿工作办公地点:儋州市那大镇云月路与先锋西路交叉口处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指挥部。
六、征收补偿工作联系电话:0898-23585457;举报监督电话:0898-23311601。
附件:《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
改造项目征收评估分户报告》(A108)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那大镇政府。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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