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2-26 16:09
儋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儋州市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征收人:儋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朱洪武 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王英,女,1953年11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2919531112XXXX。
因实施那大建设北路及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的需要,征收人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儋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儋府〔2017〕53号),对被征收人位于那大建设北路及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那大镇人民政府,房屋价格评估机构为儋州创业家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土地价格评估机构为儋州旭升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征收人认为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程序合法,为被征收人提供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多次协商,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达成补偿协议。现《儋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儋府〔2017〕53号)规定的签约期限已过,为保证那大建设北路及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和《那大建设北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所有的位于那大建设北路及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范围内建筑面积为102.4平方米的房屋及其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时收回其占地面积为117.3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权(现场编号:JS107)。鉴于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达成补偿协议,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二、根据房屋价格评估机构及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分别作出的房屋及土地价值评估报告,被征收房屋及土地货币补偿总额为人民币肆拾贰万叁仟零叁拾肆元整(¥423034.00)。其中:土地补偿费为人民币贰拾伍万玖仟贰佰叁拾叁元整(¥259233.00);房屋及构筑物补偿费为人民币壹拾贰万零伍佰伍拾玖元整(¥120559.00);房屋拆迁奖励为叁万壹仟贰佰肆拾贰元整(¥31242.00);搬迁补助费为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
三、限被征收人自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到那大镇那恁村民委员会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并将位于那大建设北路及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内的房屋腾空。否则,征收人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那大镇政府。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2日印发
4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儋州市人民政府网”门户网站,进入非政府网站
是否继续?
儋州市人民政府网 主办: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儋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网站地图]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23335533、0898-12345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030002
联系邮箱:dzxxzx1809@163.com 琼ICP备10200120号-6 琼公网安备 46900302000004号
中文域名:儋州市人民政府.政务
电脑版|手机版
版权所有:儋州市人民政府网
主办单位: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文域名:儋州市人民政府.政务
运行管理:儋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23335533、0898-12345
联系邮箱:dzxxzx1809@163.com 琼ICP备10200120号-6
琼公网安备 46900302000004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030002 琼ICP备1020012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