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2-26
儋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1)
因实施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需要,征收人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对被征收人位于儋州市那大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因《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规定的签约期限已届满,为保证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规定,征收人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了《儋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1)》(儋府〔2018〕105号)。现将征收补偿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人:儋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朱洪武,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薛直坚,身份证号码:460029195009030216,住址:儋州市那大镇西干居委会前进路5号
被征收人:蔡黄女,身份证号码:460029196305034021,住址:儋州市那大人民西路安置区。
二、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儋州市那大镇政府,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为海南中兴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三、对被征收人所有的位于儋州市那大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位于拆迁现场编号为A44(A44-1、A45)建筑面积为462.60平方米的房屋(其中一幢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儋州市房权证那大字第109151(薛直坚)、109152(蔡黄女)记载面积为356.38㎡,另一幢无房产证面积为106.22㎡)及其土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时回收其面积24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儋国用(2009)第1290号)。
四、鉴于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评估报告,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以下相应的补偿:
(一)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之一;在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3日内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产权调换部分参照儋府(2018)59号文附件《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集中购买商品住房选房工作方案》第六条所规定的选房程序与步骤执行;货币补偿部分按照本决定第二条第(三)项执行。
(三)根据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价值评估报告,对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及补助总额: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总额为贰佰壹拾壹万叁仟贰佰捌拾柒元整(小写¥2113287元);2.选择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的总额为贰佰叁拾叁万伍仟叁佰叁拾伍元整(小写¥2335335元)。其中土地补偿总额为壹佰零叁万贰仟元整(小写¥1032000元);房屋(含装修)补偿总额为壹佰零伍万叁仟柒佰零柒元整(小写¥1053707元);附属物补偿总额为零元整(小写¥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为壹万肆仟捌佰零叁元整(小写¥14803元),2.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贰拾叁万陆仟捌佰伍拾壹元整(小写¥236851元);搬迁补助费为壹万零壹佰柒拾柒元整(小写¥10177元);设施迁移补助费为贰仟陆佰元整(小写¥2600元)。
五、限被征收人自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7日内与儋州市住房与城市建设局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并将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内的房屋腾空。否则,征收人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六、《儋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1)》(儋府〔2018〕105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被征收人如不服从本决定,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征收补偿工作办公地点:儋州市那大镇云月路与先锋西路交叉口处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指挥部。
八、征收补偿工作联系电话:0898-23585457;举报监督电话:0898-23311601。
特此公告。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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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府〔2018〕106号
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2)
因实施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需要,征收人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对被征收人位于儋州市那大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因《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规定的签约期限已届满,为保证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规定,征收人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了《儋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儋府〔2018〕105号)。现将征收补偿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人:儋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朱洪武,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黎灿然,身份证号码:460003197204052870,住址:儋州市中和镇七里村委会黎坊村。
二、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儋州市那大镇政府,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为海南中兴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三、对被征收人所有的位于儋州市那大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拆迁现场编号为A28建筑面积为232.78平方米的房屋(无房产所有权证)及其土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时回收其面积12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儋国用(2008)第2326号)。
四、鉴于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评估报告,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以下相应的补偿:
(一)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之一;在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3日内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产权调换部分参照儋府(2018)59号文附件《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集中购买商品住房选房工作方案》第六条所规定的选房程序与步骤执行;货币补偿部分按照本决定第二条第(三)项执行。
(三)根据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价值评估报告,对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及补助总额: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总额为玖拾陆万伍仟叁佰肆拾贰 元整(小写¥965342元);2.选择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的总额为壹佰零柒万肆仟柒佰捌拾贰 元整(小写¥1074782元)。其中土地补偿总额为伍拾壹万陆仟元整(小写¥516000元);房屋(含装修)补偿总额为肆拾叁万壹仟伍佰壹拾叁 元整(小写¥431513元);附属物补偿总额为肆仟肆佰壹拾柒元整(小写¥4417元);临时安置补助费: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为柒仟贰佰玖拾陆元整(小写¥7296元),2.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拾壹万陆仟柒佰叁拾陆元整(小写¥116736元);搬迁补助费为伍仟零壹拾陆元整(小写¥5016元);设施迁移补助费为壹仟壹佰元整(小写¥1100元)。
五、限被征收人自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7日内与儋州市住房与城市建设局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并将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内的房屋腾空。否则,征收人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六、《儋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儋府〔2018〕105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被征收人如不服从本决定,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征收补偿工作办公地点:儋州市那大镇云月路与先锋西
路交叉口处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指挥部。
八、征收补偿工作联系电话:0898-23585457;举报监督电话:0898-23311601。
特此公告。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6日
儋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儋府〔2018〕106号
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3)
因实施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需要,征收人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对被征收人位于儋州市那大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因《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规定的签约期限已届满,为保证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规定,征收人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了《儋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3)》(儋府〔2018〕105号)。现将征收补偿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人:儋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朱洪武,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郑仕聪,身份证号码:460029196204042217,住址:儋州市那大镇海榆西线公路138-139公里左侧地段J1、J2号(那大人民西路南侧地段)。
被征收人:胡初婷,身份证号码:460029196112232224,住址:儋州市那大镇海榆西线公路138-139公里左侧地段J1、J2号(那大人民西路南侧地段)。
二、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儋州市那大镇政府,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为海南中兴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三、对被征收人所有的位于儋州市那大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拆迁现场编号为B19建筑面积为941.82平方米的房屋(房产所有权证号儋国用(2011)第1226号)及其土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时回收其面积197.8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儋州市房权证那大字第2015002927号)。
四、鉴于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评估报告,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以下相应的补偿:
(一)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之一;在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3日内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产权调换部分参照儋府(2018)59号文附件《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集中购买商品住房选房工作方案》第六条所规定的选房程序与步骤执行;货币补偿部分按照本决定第二条第(三)项执行。
(三)根据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价值评估报告,对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及补助总额: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总额为叁佰壹拾万玖仟玖佰捌拾壹元整(小写¥3109981元);2.选择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的总额为叁佰伍拾陆万贰仟零伍拾伍元整(小写¥3562055元)。其中土地补偿总额为捌拾伍万零柒佰伍拾伍元整(小写¥850755元);房屋(含装修)补偿总额为贰佰贰拾万陆仟叁佰零捌元整(小写¥2206308元);附属物补偿总额为零元整(小写¥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为叁万零壹佰叁拾捌元整(小写¥30138元),2.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肆拾捌万贰仟贰佰壹拾贰元整(小写¥482212元);搬迁补助费为贰万零柒佰贰拾元整(小写¥20720元);设施迁移补助费为贰仟零陆拾元整(小写¥2060元)。
五、限被征收人自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7日内与儋州市住房与城市建设局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并将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内的房屋腾空。否则,征收人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六、《儋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3)》(儋府〔2018〕105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被征收人如不服从本决定,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征收补偿工作办公地点:儋州市那大镇云月路与先锋西路交叉口处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指挥部。
八、征收补偿工作联系电话:0898-23585457;举报监督电话:0898-23311601。
特此公告。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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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府〔2018〕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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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4)
因实施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需要,征收人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对被征收人位于儋州市那大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因《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规定的签约期限已届满,为保证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规定,征收人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了《儋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4)》(儋府〔2018〕105号)。现将征收补偿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人:儋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朱洪武,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陈其伟,身份证号码:460003197806193216,住址:儋州市峨蔓镇田井村。
二、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儋州市那大镇政府,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为海南中兴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三、对被征收人所有的位于儋州市那大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拆迁现场编号为A26建筑面积为429.49平方米的房屋(无房产所有权证)及其土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时回收其面积为13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儋国用(2008)第496号)。
四、鉴于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评估报告,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以下相应的补偿:
(一)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之一;在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3日内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产权调换部分参照儋府(2018)59号文附件《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集中购买商品住房选房工作方案》第六条所规定的选房程序与步骤执行;货币补偿部分按照本决定第二条第(三)项执行。
(三)根据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价值评估报告,对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及补助总额: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总额为壹佰肆拾贰万叁仟玖佰壹拾玖 元整(小写¥1423919元);2.选择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的总额为壹佰陆拾叁万零柒拾肆 元整(小写¥1630074元)。其中土地补偿总额为伍拾捌万肆仟捌佰元整(小写¥584800元);房屋(含装修)补偿总额为捌拾壹万贰仟捌佰伍拾叁元整(小写¥812853元);附属物补偿总额为壹仟陆佰壹拾叁元整(小写¥1613元);临时安置补助费: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为壹万叁仟柒佰肆拾肆元整(小写¥13744元),2.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贰拾壹万玖仟捌佰玖拾玖元整(小写¥219899元);搬迁补助费为玖仟肆佰肆拾玖元整(小写¥9449元);设施迁移补助费为壹仟肆佰陆拾元整(小写¥1460元)。
五、限被征收人自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7日内与儋州市住房与城市建设局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并将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内的房屋腾空。否则,征收人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六、《儋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4)》(儋府〔2018〕105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被征收人如不服从本决定,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征收补偿工作办公地点:儋州市那大镇云月路与先锋西路交叉口处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指挥部。
八、征收补偿工作联系电话:0898-23585457;举报监督电话:0898-23311601。
特此公告。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6日
儋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儋府〔2018〕106号
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5)
因实施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需要,征收人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对被征收人位于儋州市那大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因《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规定的签约期限已届满,为保证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规定,征收人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了《儋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5)》(儋府〔2018〕105号)。现将征收补偿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人:儋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朱洪武,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李发槐,身份证号码:460029195603144216,住址:儋州市那大人民西路安置区二街向南9号。
二、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儋州市那大镇政府,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为海南中兴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三、对被征收人所有的位于儋州市那大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位于拆迁现场编号为A52建筑面积为182.41平方米的房屋(无房产所有权证)及其土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时回收其面积6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儋国用(2009)第712-2号)。
四、鉴于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评估报告,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以下相应的补偿:
(一)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之一;在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3日内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产权调换部分参照儋府(2018)59号文附件《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集中购买商品住房选房工作方案》第六条所规定的选房程序与步骤执行;货币补偿部分按照本决定第二条第(三)项执行。
(三)根据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价值评估报告,对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及补助总额: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总额为陆拾伍万肆仟贰佰元整(小写¥654200元);2.选择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的总额为柒拾肆万壹仟柒佰伍拾柒元整(小写¥741757元)。其中土地补偿总额为贰拾伍万捌仟元整(小写¥258000元);房屋(含装修)补偿总额为叁拾捌万伍仟贰佰伍拾元整(小写¥385250元);附属物补偿总额为零元整(小写¥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为伍仟捌佰叁拾柒元整(小写¥5837元),2.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玖万叁仟叁佰玖拾肆 元整(小写¥93394元);搬迁补助费为肆仟零壹拾叁元整(小写¥4013元);设施迁移补助费为壹仟壹佰元整(小写¥1100元)。
五、限被征收人自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7日内与儋州市住房与城市建设局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并将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内的房屋腾空。否则,征收人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六、《儋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5)》(儋府〔2018〕105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被征收人如不服从本决定,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征收补偿工作办公地点:儋州市那大镇云月路与先锋西路交叉口处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指挥部。
八、征收补偿工作联系电话:0898-23585457;举报监督电话:0898-23311601。
特此公告。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6日
儋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儋府〔2018〕106号
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6)
因实施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需要,征收人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对被征收人位于儋州市那大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因《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规定的签约期限已届满,为保证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规定,征收人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了《儋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6)》(儋府〔2018〕105号)。现将征收补偿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人:儋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朱洪武,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王 强,身份证号码:46030019401260315,住址:儋州市那大镇人民大道对面工业大道向北。
二、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儋州市那大镇政府,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为海南中兴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三、对被征收人所有的位于儋州市那大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拆迁现场编号为A8(A7)建筑面积为446.54平方米的房屋(其中一幢房产所有权证号儋房权证那大字第10832号记载面积为204㎡,另一幢无产权证面积为242.54㎡)及其土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时回收其面积13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儋国用(那大)字第2111号)。
四、鉴于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评估报告,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以下相应的补偿:
(一)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之一;在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3日内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产权调换部分参照儋府(2018)59号文附件《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集中购买商品住房选房工作方案》第六条所规定的选房程序与步骤执行;货币补偿部分按照本决定第二条第(三)项执行。
(三)根据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价值评估报告,对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及补助总额: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总额为壹佰伍拾柒万伍仟叁佰贰拾壹元整(小写¥1575321元);2.选择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的总额为壹佰柒拾捌万玖仟陆佰陆拾元整(小写¥1789660元)。其中土地补偿总额为伍拾捌万肆仟捌佰元整(小写¥584800元);房屋(含装修)补偿总额为玖拾肆万叁仟零玖拾贰元整(小写¥943092元);附属物补偿总额为贰万壹仟壹佰壹拾陆 元整(小写¥21116元);临时安置补助费: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为壹万肆仟贰佰捌拾玖 元整(小写¥14289元),2.贰拾贰万捌仟陆佰贰拾捌元整(小写¥228628元);搬迁补助费为玖仟捌佰贰拾肆元整(小写¥9824元);设施迁移补助费为贰仟贰佰元整(小写¥2200元)。
五、限被征收人自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7日内与儋州市住房与城市建设局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并将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内的房屋腾空。否则,征收人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六、《儋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6)》(儋府〔2018〕105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被征收人如不服从本决定,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征收补偿工作办公地点:儋州市那大镇云月路与先锋西
路交叉口处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指挥部。
八、征收补偿工作联系电话:0898-23585457;举报监督电话:0898-23311601。
特此公告。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6日
儋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儋府〔2018〕106号
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7)
因实施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需要,征收人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对被征收人位于儋州市那大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因《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规定的签约期限已届满,为保证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规定,征收人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了《儋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7)》(儋府〔2018〕105号)。现将征收补偿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人:儋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朱洪武,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吴货莲,身份证号码:460029194810044221,住址:儋州市那大镇人民西路安置区四街向北7号。
二、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儋州市那大镇政府,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为海南中兴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三、对被征收人所有的位于儋州市那大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拆迁现场编号为A119建筑面积为241.64平方米的房屋(无房产所有权证)及其土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时回收其面积12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儋国用(2008)第507号)。
四、鉴于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评估报告,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以下相应的补偿:
(一)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之一;在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3日内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产权调换部分参照儋府(2018)59号文附件《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集中购买商品住房选房工作方案》第六条所规定的选房程序与步骤执行;货币补偿部分按照本决定第二条第(三)项执行。
(三)根据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价值评估报告,对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及补助总额: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总额为壹佰零玖万壹仟伍佰贰拾柒 元整(小写¥1091527元);2.选择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的总额为壹佰贰拾万柒仟伍佰壹拾伍 元整(小写¥1207515元)。其中土地补偿总额为伍拾壹万陆仟元整(小写¥516000元);房屋(含装修)补偿总额为伍拾伍万叁仟玖佰捌拾肆元整(小写¥553984元);附属物补偿总额为柒仟零叁拾伍元整(小写¥7035元);临时安置补助费: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为柒仟柒佰叁拾贰元整(小写¥7732元),2.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拾贰万叁仟柒佰贰拾元整(小写¥123720元);搬迁补助费为伍仟叁佰壹拾陆元整(小写¥5316元);壹仟肆佰陆拾元整(小写¥1460元)。
五、限被征收人自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7日内与儋州市住房与城市建设局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并将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内的房屋腾空。否则,征收人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六、《儋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7)》(儋府〔2018〕105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被征收人如不服从本决定,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征收补偿工作办公地点:儋州市那大镇云月路与先锋西
路交叉口处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指挥部。
八、征收补偿工作联系电话:0898-23585457;举报监督电话:0898-23311601。
特此公告。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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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府〔2018〕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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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8)
因实施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需要,征收人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对被征收人位于儋州市那大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因《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规定的签约期限已届满,为保证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规定,征收人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了《儋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8)》(儋府〔2018〕105号)。现将征收补偿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人:儋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朱洪武,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羊才球,身份证号码:460003198012043413,住址:儋州市那大镇人民西路安置区二街向北2号;
二、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儋州市那大镇政府,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为海南中兴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三、对被征收人所有的位于儋州市那大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拆迁现场编号为A68建筑面积为402平方米的房屋(无房产所有权证)及其土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时回收其面积12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儋国用(2011)第97号)。
四、鉴于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评估报告,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以下相应的补偿:
(一)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之一;在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3日内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产权调换部分参照儋府(2018)59号文附件《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集中购买商品住房选房工作方案》第六条所规定的选房程序与步骤执行;货币补偿部分按照本决定第二条第(三)项执行。
(三)根据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价值评估报告,对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及补助总额: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总额为壹佰伍拾壹万叁仟贰佰肆拾玖元整(小写¥1513249元);2.选择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的总额为壹佰柒拾万陆仟贰佰零玖元整(小写¥1706209元)。其中土地补偿总额为伍拾壹万陆仟元整(小写¥516000元);房屋(含装修)补偿总额为玖拾陆万壹仟捌佰贰拾伍元整(小写¥961825元);附属物补偿总额为壹万贰仟零伍拾陆元整(小写¥12056元);临时安置补助费: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为壹万贰仟捌佰陆拾肆元整(小写¥12864元),2.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贰拾万伍仟捌佰贰拾肆元整(小写¥205824元);搬迁补助费为捌仟捌佰肆拾肆元整(小写¥8844元);设施迁移补助费为壹仟陆佰陆拾元整(小写¥1660元)。
五、限被征收人自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7日内与儋州市住房与城市建设局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并将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内的房屋腾空。否则,征收人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六、《儋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8)》(儋府〔2018〕105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被征收人如不服从本决定,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征收补偿工作办公地点:儋州市那大镇云月路与先锋西路交叉口处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指挥部。
八、征收补偿工作联系电话:0898-23585457;举报监督电话:0898-23311601。
特此公告。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6日
儋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儋府〔2018〕106号
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9)
因实施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需要,征收人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对被征收人位于儋州市那大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因《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规定的签约期限已届满,为保证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规定,征收人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了《儋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9)》(儋府〔2018〕105号)。现将征收补偿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人:儋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朱洪武,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潘舜贤,身份证号码:460003197908097217,住址:儋州市那大镇人民西路安置区三街向南4号;
被征收人:符秀喜,身份证号码:460003198402226848,住址:儋州市那大镇人民西路安置区三街向南4号。
二、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儋州市那大镇政府,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为海南中兴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三、对被征收人所有的位于儋州市那大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拆迁现场编号为A73建筑面积为288.76平方米的房屋(房产所有权证号儋州市房权证那大字第2014005607)及其土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时回收其面积12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儋国用(2007)第1126号)。
四、鉴于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评估报告,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以下相应的补偿:
(一)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之一;在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3日内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产权调换部分参照儋府(2018)59号文附件《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集中购买商品住房选房工作方案》第六条所规定的选房程序与步骤执行;货币补偿部分按照本决定第二条第(三)项执行。
(三)根据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价值评估报告,对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及补助总额: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总额为壹佰贰拾万伍仟玖佰肆拾捌元整(小写¥1205948元);2.选择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的总额为壹佰叁拾肆万肆仟伍佰伍拾叁元整(小写¥1344553元)。其中土地补偿总额为伍拾壹万陆仟元整(小写¥516000元);房屋(含装修)补偿总额为陆拾陆万贰仟零壹拾壹元整(小写¥662011元);附属物补偿总额为壹万零捌佰捌拾肆元整(小写¥10884元);临时安置补助费: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为玖仟贰佰肆拾元整(小写¥9240元),2.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壹拾肆万柒仟捌佰肆拾伍元整(小写¥147845元);搬迁补助费为陆仟叁佰伍拾叁元整(小写¥6353元);设施迁移补助费为壹仟肆佰陆拾元整(小写¥1460元)。
五、限被征收人自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7日内与儋州市住房与城市建设局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并将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内的房屋腾空。否则,征收人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六、《儋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9)》(儋府〔2018〕105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被征收人如不服从本决定,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征收补偿工作办公地点:儋州市那大镇云月路与先锋西路交叉口处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指挥部。
八、征收补偿工作联系电话:0898-23585457;举报监督电话:0898-23311601。
特此公告。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6日
儋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儋府〔2018〕106号
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10)
因实施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需要,征收人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对被征收人位于儋州市那大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因《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规定的签约期限已届满,为保证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规定,征收人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了《儋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10)》(儋府〔2018〕105号)。现将征收补偿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人:儋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朱洪武,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陈克盛,身份证号码:460003198404204212,住址:儋州市那大镇人民西路安置区三街向南9号。
二、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儋州市那大镇政府,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为海南中兴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三、对被征收人所有的位于儋州市那大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拆迁现场编号为A81建筑面积为55.36平方米的房屋(无房产所有权证)及其土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时回收其面积6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儋国用(2011)第979-1号)。
四、鉴于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评估报告,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以下相应的补偿:
(一)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之一;在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3日内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产权调换部分参照儋府(2018)59号文附件《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集中购买商品住房选房工作方案》第六条所规定的选房程序与步骤执行;货币补偿部分按照本决定第二条第(三)项执行。
(三)根据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价值评估报告,对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及补助总额: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总额为叁拾陆万壹仟伍佰零肆 元整(小写¥361504元);2.选择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的总额为叁拾捌万捌仟零柒拾陆 元整(小写¥388076元)。其中土地补偿总额为贰拾伍万捌仟元整(小写¥258000元);房屋(含装修)补偿总额为玖万肆仟柒佰柒拾陆元整(小写¥94776元);附属物补偿总额为肆仟陆佰叁拾捌元整(小写¥4638元);临时安置补助费: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为壹仟柒佰柒拾贰元整(小写¥1772元),2.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贰万捌仟叁佰肆拾肆元整(小写¥28344元);搬迁补助费为壹仟贰佰壹拾捌元整(小写¥1218元);设施迁移补助费为壹仟壹佰元整(小写¥1100元)。
五、限被征收人自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7日内与儋州市住房与城市建设局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并将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内的房屋腾空。否则,征收人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六、《儋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10)》(儋府〔2018〕105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被征收人如不服从本决定,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征收补偿工作办公地点:儋州市那大镇云月路与先锋西
路交叉口处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指挥部。
八、征收补偿工作联系电话:0898-23585457;举报监督电话:0898-23311601。
特此公告。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6日
儋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儋府〔2018〕106号
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11)
因实施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需要,征收人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对被征收人位于儋州市那大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因《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规定的签约期限已届满,为保证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规定,征收人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了《儋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11)》(儋府〔2018〕105号)。现将征收补偿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人:儋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朱洪武,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卢亚英,身份证号码:460029195509040023,住址:儋州市老农技中心宿舍楼一楼23号。
二、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儋州市那大镇政府,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为海南中兴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三、对被征收人所有的位于儋州市那大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拆迁现场编号为B94建筑面积为342.92平方米的房屋(无房产所有权证)及其土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时回收其面积12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儋国用(2016)第1031-2号)。
四、鉴于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评估报告,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以下相应的补偿:
(一)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之一;在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3日内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产权调换部分参照儋府(2018)59号文附件《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集中购买商品住房选房工作方案》第六条所规定的选房程序与步骤执行;货币补偿部分按照本决定第二条第(三)项执行。
(三)根据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价值评估报告,对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及补助总额: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总额为壹佰壹拾肆万伍仟陆佰柒拾贰元整(小写¥1145672元);2.选择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的总额为壹佰叁拾壹万零贰佰柒拾肆元整(小写¥1310274元)。其中土地补偿总额为伍拾壹万陆仟元整(小写¥516000元);房屋(含装修)补偿总额为陆拾壹万零伍拾伍元整(小写¥610055元);附属物补偿总额为零元整(小写¥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为壹万零玖佰柒拾叁元整(小写¥10973元),2.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拾柒万伍仟伍佰柒拾伍元整(小写¥175575元);搬迁补助费为柒仟伍佰肆拾肆元整(小写¥7544元);设施迁移补助费为壹仟壹佰元整(小写¥1100元)。
五、限被征收人自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7日内与儋州市住房与城市建设局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并将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内的房屋腾空。否则,征收人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六、《儋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11)》(儋府〔2018〕105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被征收人如不服从本决定,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征收补偿工作办公地点:儋州市那大镇云月路与先锋西路交叉口处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指挥部。
八、征收补偿工作联系电话:0898-23585457;举报监督电话:0898-23311601。
特此公告。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6日
儋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儋府〔2018〕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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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12)
因实施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需要,征收人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对被征收人位于儋州市那大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因《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规定的签约期限已届满,为保证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规定,征收人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了《儋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12)》(儋府〔2018〕105号)。现将征收补偿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人:儋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朱洪武,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曾伯男,身份证号码:46000319750708241X,住址:儋州市那大镇人民西路安置区四街向南3号。
二、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儋州市那大镇政府,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为海南中兴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三、对被征收人所有的位于儋州市那大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拆迁现场编号为A103-1面积6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儋国用(2016)第826-1号)予以回收。
四、鉴于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评估报告,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以下相应的补偿:
(一)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之一;在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3日内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产权调换部分参照儋府(2018)59号文附件《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集中购买商品住房选房工作方案》第六条所规定的选房程序与步骤执行;货币补偿部分按照本决定第二条第(三)项执行。
(三)根据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价值评估报告,对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及补助总额为贰拾柒万柒仟贰佰柒拾捌元整(小写¥277278元)。其中土地补偿总额为贰拾伍万捌仟元整(小写¥258000元);附属物补偿总额为壹万玖仟贰佰柒拾捌元整(小写¥19278元)。
五、限被征收人自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7日内与儋州市住房与城市建设局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并将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内的房屋腾空。否则,征收人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六、《儋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12)》(儋府〔2018〕105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被征收人如不服从本决定,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征收补偿工作办公地点:儋州市那大镇云月路与先锋西路交叉口处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指挥部。
八、征收补偿工作联系电话:0898-23585457;举报监督电话:0898-23311601。
特此公告。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6日
儋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儋府〔2018〕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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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13)
因实施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需要,征收人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对被征收人位于儋州市那大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因《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规定的签约期限已届满,为保证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规定,征收人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了《儋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13)》(儋府〔2018〕105号)。现将征收补偿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人:儋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朱洪武,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黎月兰,身份证号码:46900319661003222X,住址:儋州市那大镇人民西路安置区二街向北10号。
二、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儋州市那大镇政府,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为海南中兴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三、对被征收人所有的位于儋州市那大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拆迁现场编号为A57建筑面积为51.92平方米的房屋(无房产所有权证)及其土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时回收其面积6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儋国用(2015)第759-1号)。
四、鉴于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评估报告,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以下相应的补偿:
(一)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之一;在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3日内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产权调换部分参照儋府(2018)59号文附件《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集中购买商品住房选房工作方案》第六条所规定的选房程序与步骤执行;货币补偿部分按照本决定第二条第(三)项执行。
(三)根据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价值评估报告,对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及补助总额: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总额为叁拾壹万柒仟贰佰捌拾 元整(小写¥317280元);2.选择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的总额为叁拾肆万贰仟贰佰零贰 元整(小写¥342202元)。其中土地补偿总额为贰拾伍万捌仟元整(小写¥258000元);房屋(含装修)补偿总额为伍万贰仟玖佰伍拾捌元整(小写¥52958元);附属物补偿总额为贰仟肆佰壹拾玖元整(小写¥2419元);临时安置补助费: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为壹仟陆佰陆拾壹元整(小写¥1661元),2.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贰万陆仟伍佰捌拾叁元整(小写¥26583元);搬迁补助费为壹仟壹佰肆拾贰元整(小写¥1142元);设施迁移补助费为壹仟壹佰元整(小写¥1100元)。
五、限被征收人自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7日内与儋州市住房与城市建设局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并将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内的房屋腾空。否则,征收人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六、《儋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13)》(儋府〔2018〕105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被征收人如不服从本决定,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征收补偿工作办公地点:儋州市那大镇云月路与先锋西
路交叉口处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指挥部。
八、征收补偿工作联系电话:0898-23585457;举报监督电话:0898-23311601。
特此公告。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6日
儋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儋府〔2018〕106号
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14)
因实施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需要,征收人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对被征收人位于儋州市那大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因《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规定的签约期限已届满,为保证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规定,征收人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了《儋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14)》(儋府〔2018〕105号)。现将征收补偿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人:儋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朱洪武,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麦世彬,身份证号码:460003198007280019,住址:儋州市那大镇人民西路554号。
二、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儋州市那大镇政府,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为海南中兴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三、对被征收人所有的位于儋州市那大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拆迁现场编号为A16建筑面积为501.9平方米的房屋(房产所有权证号儋州市房权证那大字第103639号)及其土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时回收其面积10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儋国用(2009)第194号)。
四、鉴于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评估报告,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以下相应的补偿:
(一)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之一;在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3日内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产权调换部分参照儋府(2018)59号文附件《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集中购买商品住房选房工作方案》第六条所规定的选房程序与步骤执行;货币补偿部分按照本决定第二条第(三)项执行。
(三)根据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价值评估报告,对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及补助总额: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总额为壹佰陆拾叁万壹仟壹佰壹拾捌 元整(小写¥1631118元);2.选择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的总额为壹佰捌拾柒万贰仟零叁拾壹 元整(小写¥1872031元)。其中土地补偿总额为肆拾伍万壹仟伍佰元元整(小写¥451500元);房屋(含装修)补偿总额为壹佰壹拾伍万零陆佰伍拾陆元整(小写¥1150656元);附属物补偿总额为零元整(小写¥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为壹万陆仟零陆拾元整(小写¥16060元),2.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贰拾伍万陆仟玖佰柒拾叁元整(小写¥256973元);搬迁补助费为壹万壹仟零肆拾贰元整(小写¥11042元);设施迁移补助费为壹仟捌佰陆拾元整(小写¥1860元)。
五、限被征收人自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7日内与儋州市住房与城市建设局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并将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内的房屋腾空。否则,征收人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六、《儋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14)》(儋府〔2018〕105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被征收人如不服从本决定,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征收补偿工作办公地点:儋州市那大镇云月路与先锋西路交叉口处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指挥部。
八、征收补偿工作联系电话:0898-23585457;举报监督电话:0898-23311601。
特此公告。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6日
儋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儋府〔2018〕106号
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15)
因实施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需要,征收人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对被征收人位于儋州市那大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因《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规定的签约期限已届满,为保证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规定,征收人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了《儋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15)》(儋府〔2018〕105号)。现将征收补偿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人:儋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朱洪武,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李盛家,身份证号码:460029320317423,住址:儋州市人民西路安置区二街向南10号。
二、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儋州市那大镇政府,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为海南中兴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三、对被征收人所有的位于儋州市那大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拆迁现场编号为A54建筑面积为250.36平方米的房屋(无房产所有权证)及其土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时回收其面积12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儋国用(2008)第2326号)。
四、鉴于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评估报告,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以下相应的补偿:
(一)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之一;在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3日内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产权调换部分参照儋府(2018)59号文附件《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集中购买商品住房选房工作方案》第六条所规定的选房程序与步骤执行;货币补偿部分按照本决定第二条(三)项执行。
(三)根据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价值评估报告,对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及补助总额: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总额为壹佰万陆仟柒佰陆拾柒元整(小写¥1006767元);2.选择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的总额为壹佰壹拾贰万陆仟玖佰叁拾玖元整(小写¥1126939元)。其中土地补偿总额为伍拾壹万陆仟元整(小写¥516000元);房屋(含装修)补偿总额为肆拾柒万叁仟捌佰叁拾壹元整(小写¥473831元);附属物补偿总额为贰仟叁佰壹拾陆元整(小写¥2316元);临时安置补助费: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为捌仟零壹拾贰元整(小写¥8012元),2.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壹拾贰万捌仟壹佰捌拾肆元整(小写¥128184元);搬迁补助费为伍仟伍佰零捌元整(小写¥5508元);设施迁移补助费为壹仟壹佰元整(小写¥1100元)。
五、限被征收人自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7日内与儋州市住房与城市建设局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并将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内的房屋腾空。否则,征收人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六、《儋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15)》(儋府〔2018〕105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被征收人如不服从本决定,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征收补偿工作办公地点:儋州市那大镇云月路与先锋西
路交叉口处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指挥部。
八、征收补偿工作联系电话:0898-23585457;举报监督电话:0898-23311601。
特此公告。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6日
儋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儋府〔2018〕106号
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16)
因实施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需要,征收人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对被征收人位于儋州市那大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因《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规定的签约期限已届满,为保证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规定,征收人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了《儋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16)》(儋府〔2018〕105号)。现将征收补偿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人:儋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朱洪武,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儋州市人民西路中石化加油站,法定代表人:王南将,职务:站长,地址:儋州市那大镇人民西路中石化加油站。
二、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儋州市那大镇政府,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为海南中兴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三、对被征收人所有的位于儋州市那大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拆迁现场编号为B123建筑面积为267.98平方米的房屋(无房产所有权证)及其土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
四、鉴于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评估报告,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以下相应的补偿:
根据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价值评估报告,对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及补助总额的总额为伍拾贰万陆仟玖佰零陆元整(小写¥526906元)。其中房屋(含装修)补偿总额为伍拾壹万玖仟壹佰壹拾元整(小写¥519110元);搬迁补助费为伍仟捌佰玖拾陆元整(小写¥5896元);壹仟玖佰元整(小写¥1900元)。
五、限被征收人自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7日内与儋州市住房与城市建设局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并将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内的房屋腾空。否则,征收人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六、《儋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16)》(儋府〔2018〕105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被征收人如不服从本决定,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征收补偿工作办公地点:儋州市那大镇云月路与先锋西路交叉口处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指挥部。
八、征收补偿工作联系电话:0898-23585457;举报监督电话:0898-23311601。
特此公告。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6日
儋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儋府〔2018〕106号
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17)
因实施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需要,征收人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对被征收人位于儋州市那大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因《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规定的签约期限已届满,为保证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规定,征收人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了《儋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17)》(儋府〔2018〕105号)。现将征收补偿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人:儋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朱洪武,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陈彩爱,身份证号码:46900319680905002X,住址:儋州市那大镇人民西路安置区二街向北1号
被征收人:符祖应,身份证号码:460029196910120219,住址:儋州市那大镇人民西路安置区二街向北1号。
二、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儋州市那大镇政府,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为海南中兴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三、对被征收人所有的位于儋州市那大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拆迁现场编号为A69建筑面积为320.88平方米的房屋(房产所有权证号:儋州市房权证那大字第103771)及其土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时回收其面积12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儋国用(那大)字第01433号)。
四、鉴于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评估报告,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以下相应的补偿:
(一)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之一;在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3日内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产权调换部分参照儋府(2018)59号文附件《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集中购买商品住房选房工作方案》第六条所规定的选房程序与步骤执行;货币补偿部分按照本决定第二条第(三)项执行。
(三)根据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价值评估报告,对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及补助总额: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总额为壹佰叁拾万肆仟叁佰捌拾叁元整(小写¥1304383元);2.选择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的总额为壹佰肆拾伍万捌仟肆佰零陆元整(小写¥1458406元)。其中土地补偿总额为伍拾壹万陆仟元整(小写¥516000元);房屋(含装修)补偿总额为柒拾伍万壹仟陆佰玖拾叁元整(小写¥751693元);附属物补偿总额为壹万柒仟柒佰零叁元整(小写¥17703元);临时安置补助费: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为壹万零贰佰陆拾捌元整(小写¥10268元),2.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壹拾陆万肆仟贰佰玖拾壹元整(小写¥164291元);搬迁补助费为柒仟零伍拾玖元整(小写¥7059元);设施迁移补助费为壹仟陆佰陆拾元整(小写¥1660元)。
五、限被征收人自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7日内与儋州市住房与城市建设局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并将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内的房屋腾空。否则,征收人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六、《儋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17)》(儋府〔2018〕105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被征收人如不服从本决定,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征收补偿工作办公地点:儋州市那大镇云月路与先锋西路交叉口处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指挥部。
八、征收补偿工作联系电话:0898-23585457;举报监督电话:0898-23311601。
特此公告。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6日
儋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儋府〔2018〕106号
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18)
因实施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需要,征收人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对被征收人位于儋州市那大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因《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规定的签约期限已届满,为保证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规定,征收人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了《儋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18)》(儋府〔2018〕105号)。现将征收补偿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人:儋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朱洪武,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黄乃广,身份证号码:460033195810100712,住址:儋州市那大镇人民西路安置区前街第七(二)号。
二、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儋州市那大镇政府,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为海南中兴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三、对被征收人所有的位于儋州市那大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拆迁现场编号为A9建筑面积为294.17平方米的房屋(无房产所有权证)及其土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时回收其面积76.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儋国用(那大)字第3308号)。
四、鉴于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评估报告,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以下相应的补偿:
(一)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之一;在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3日内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产权调换部分参照儋府(2018)59号文附件《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集中购买商品住房选房工作方案》第六条所规定的选房程序与步骤执行;货币补偿部分按照本决定第二条第(三)项执行。
(三)根据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价值评估报告,对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及补助总额: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总额为捌拾肆万玖仟伍佰伍拾肆元整(小写¥849554元);2.选择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的总额为玖拾玖万零柒佰伍拾陆元整(小写¥990756元)。其中土地补偿总额为叁拾贰万捌仟玖佰伍拾元整(小写¥328950元);房屋(含装修)补偿总额为伍拾万叁仟陆佰壹拾玖 元整(小写¥503619元);附属物补偿总额为零元整(小写¥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为玖仟肆佰壹拾叁元整(小写¥9413元),2.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拾伍万零陆佰壹拾伍元整(小写¥150615元);搬迁补助费为陆仟肆佰柒拾贰元整(小写¥6472元);设施迁移补助费为壹仟壹佰元整(小写¥1100元)。
五、限被征收人自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7日内与儋州市住房与城市建设局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并将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内的房屋腾空。否则,征收人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六、《儋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18)》(儋府〔2018〕105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被征收人如不服从本决定,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征收补偿工作办公地点:儋州市那大镇云月路与先锋西
路交叉口处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指挥部。
八、征收补偿工作联系电话:0898-23585457;举报监督电话:0898-23311601。
特此公告。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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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府〔2018〕106号
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19)
因实施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需要,征收人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对被征收人位于儋州市那大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因《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规定的签约期限已届满,为保证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规定,征收人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了《儋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19)》(儋府〔2018〕105号)。现将征收补偿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人:儋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朱洪武,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李锦蕃,身份证号码:460003198109192837,住址:儋州市那大镇人民西路安置区五街向南10号;
被征收人:陈江妹,身份证号码:460003198205020023,住址:儋州市那大镇人民西路安置区五街向南10号。
二、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儋州市那大镇政府,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为海南中兴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三、对被征收人所有的位于儋州市那大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拆迁现场编号为A141建筑面积为322.5平方米的房屋(房产所有权证号琼(2017)儋州市不动产权第0001533号)及其土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时回收其面积12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儋国用(2008)第503号)。
四、鉴于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评估报告,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以下相应的补偿:
(一)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之一;在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3日内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产权调换部分参照儋府(2018)59号文附件《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集中购买商品住房选房工作方案》第六条所规定的选房程序与步骤执行;货币补偿部分按照本决定第二条第(三)项执行。
(三)根据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价值评估报告,对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及补助总额: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总额为壹佰叁拾贰万贰仟陆佰壹拾肆元整(小写¥1322614元);2.选择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的总额为壹佰肆拾柒万柒仟肆佰壹拾肆元整(小写¥1477414元)。其中土地补偿总额为伍拾壹万陆仟元整(小写¥516000元);房屋(含装修)补偿总额为柒拾捌万柒仟柒佰叁拾玖元整(小写¥787739元);附属物补偿总额为零元整(小写¥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为壹万零叁佰贰拾元整(小写¥10320元),2.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壹拾陆万伍仟壹佰贰拾元整(小写¥165120元);搬迁补助费为柒仟零玖拾伍元整(小写¥7095元);设施迁移补助费为壹仟肆佰陆拾元整(小写¥1460元)。
五、限被征收人自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7日内与儋州市住房与城市建设局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并将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内的房屋腾空。否则,征收人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六、《儋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19)》(儋府〔2018〕105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被征收人如不服从本决定,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征收补偿工作办公地点:儋州市那大镇云月路与先锋西路交叉口处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指挥部。
八、征收补偿工作联系电话:0898-23585457;举报监督电话:0898-23311601。
特此公告。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6日
儋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儋府〔2018〕106号
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20)
因实施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需要,征收人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对被征收人位于儋州市那大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因《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规定的签约期限已届满,为保证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规定,征收人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了《儋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儋府〔2018〕105号)。现将征收补偿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人:儋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朱洪武,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儋州市人民西路儋州驾校,法定代表人:齐见宝,地址:儋州市那大镇人民西路儋州驾校。
二、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儋州市那大镇政府,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为海南中兴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三、对被征收人所有的位于儋州市那大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拆迁现场编号为B124、B124-1、B124-2、B124-3、B124-4、B124-5建筑面积为4585.54平方米的房屋(无房产所有权证)及其土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
四、鉴于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评估报告,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以下相应的补偿:
(一)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之一;在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3日内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产权调换部分参照儋府(2018)59号文附件《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集中购买商品住房选房工作方案》第六条所规定的选房程序与步骤执行;货币补偿部分按照本决定第二条第(三)项执行。
(三)根据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价值评估报告,对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及补助总额为壹仟柒佰肆拾伍万伍仟捌佰玖拾陆元整(小写¥17455896元)。房屋(含装修)补偿总额为壹仟壹佰壹拾柒万壹仟玖佰壹拾贰元整(小写¥11171912元);附属物补偿总额为陆佰壹拾捌万壹仟零贰元整(小写¥6181002元);搬迁补助费为壹拾万零捌佰捌拾贰元整(小写¥100882元);设施迁移补助费为:贰仟壹佰元整(小写¥2100元)。
五、限被征收人自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7日内与儋州市住房与城市建设局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并将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内的房屋腾空。否则,征收人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六、《儋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儋府〔2018〕105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被征收人如不服从本决定,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征收补偿工作办公地点:儋州市那大镇云月路与先锋西路交叉口处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指挥部。
八、征收补偿工作联系电话:0898-23585457;举报监督电话:0898-23311601。
特此公告。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6日
儋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儋府〔2018〕106号
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21)
因实施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需要,征收人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对被征收人位于儋州市那大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因《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规定的签约期限已届满,为保证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规定,征收人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了《儋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1)》(儋府〔2018〕105号)。现将征收补偿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人:儋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朱洪武,职务:市长 ;
被征收人:吴国声,身份证号码:460036196406085214,住址:儋州市那大镇东干社区番园安置区四街。
二、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儋州市那大镇政府,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为海南中兴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三、对被征收人所有的位于儋州市那大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拆迁现场编号为B77建筑面积为111.5平方米的房屋(无房产所有权证)及其土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时回收其面积12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儋国用(那大)第011957号)。
四、鉴于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评估报告,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以下相应的补偿:
(一)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之一;在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3日内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产权调换部分参照儋府(2018)59号文附件《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集中购买商品住房选房工作方案》第六条所规定的选房程序与步骤执行;货币补偿部分按照本决定第二条第(三)项执行。
(三)根据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价值评估报告,对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及补助总额: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总额为陆拾玖万玖仟贰佰陆拾叁元整(小写¥699263元);2.选择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的总额为柒拾伍万贰仟柒佰捌拾叁元整(小写¥752783元)。其中土地补偿总额为伍拾壹万陆仟元整(小写¥516000元);房屋(含装修)补偿总额为壹拾柒万陆仟壹佰肆拾贰元整(小写¥176142元);附属物补偿总额为零元整(小写¥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为叁仟伍佰陆拾捌元整(小写¥3568元),2.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伍万柒仟零捌拾捌元整(小写¥57088元);搬迁补助费为贰仟肆佰伍拾叁元整(小写¥2453元);设施迁移补助费为壹仟壹佰元整(小写¥1100元)。
五、限被征收人自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7日内与儋州市住房与城市建设局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并将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内的房屋腾空。否则,征收人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六、《儋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1)》(儋府〔2018〕105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被征收人如不服从本决定,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征收补偿工作办公地点:儋州市那大镇云月路与先锋西路交叉口处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指挥部。
八、征收补偿工作联系电话:0898-23585457;举报监督电话:0898-23311601。
特此公告。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6日
儋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儋府〔2018〕106号
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22)
因实施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需要,征收人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对被征收人位于儋州市那大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因《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规定的签约期限已届满,为保证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规定,征收人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了《儋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2)》(儋府〔2018〕105号)。现将征收补偿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人:儋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朱洪武,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王日成,身份证号码:460003196209154214,住址:儋州市那大人民西路安置区二街向南9号。
二、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儋州市那大镇政府,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为海南中兴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三、对被征收人所有的位于儋州市那大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拆迁现场编号为A53建筑面积为174平方米的房屋(房产所有权证号儋州市房权证那大字第111687号)及其土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时回收其面积为6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儋国用(2009)第712-1号)。
四、鉴于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评估报告,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以下相应的补偿:
(一)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之一;在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3日内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产权调换部分参照儋府(2018)59号文附件《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集中购买商品住房选房工作方案》第六条所规定的选房程序与步骤执行;货币补偿部分按照本决定第二条第(三)项执行。
(三)根据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价值评估报告,对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及补助总额: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总额为陆拾伍万叁仟叁佰捌拾肆元整(小写¥653384元);2.选择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的总额为柒拾叁万陆仟玖佰零肆元整(小写¥736904元)。其中土地补偿总额为贰拾伍万捌仟元整(小写¥258000元);房屋(含装修)补偿总额为叁拾捌万肆仟捌佰捌拾捌元整(小写¥384888元);附属物补偿总额为零元整(小写¥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为伍仟伍佰陆拾捌元整(小写¥5568元),2.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捌万玖仟零捌拾捌元整(小写¥89088元);搬迁补助费为叁仟捌佰贰拾捌元整(小写¥3828元);设施迁移补助费为壹仟壹佰元整(小写¥1100元)。
五、限被征收人自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7日内与儋州市住房与城市建设局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并将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内的房屋腾空。否则,征收人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六、《儋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2)》(儋府〔2018〕105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被征收人如不服从本决定,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征收补偿工作办公地点:儋州市那大镇云月路与先锋西
路交叉口处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指挥部。
八、征收补偿工作联系电话:0898-23585457;举报监督电话:0898-23311601。
特此公告。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6日
儋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儋府〔2018〕106号
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23)
因实施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需要,征收人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对被征收人位于儋州市那大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因《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儋府〔2018〕61号)规定的签约期限已届满,为保证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规定,征收人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了《儋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3)》(儋府〔2018〕105号)。现将征收补偿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人:儋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朱洪武,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何永书,身份证号码:460029196401092811,住址:儋州市那大镇人民西路安置区四街向南7号。
二、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儋州市那大镇政府,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为海南中兴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三、对被征收人所有的位于儋州市那大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拆迁现场编号为A108建筑面积为216.46平方米的房屋(无房产所有权证)及其土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时回收其面积6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儋国用(2010)第647-2号)。
四、鉴于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评估报告,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以下相应的补偿:
(一)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之一;在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3日内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产权调换部分参照儋府(2018)59号文附件《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集中购买商品住房选房工作方案》第六条所规定的选房程序与步骤执行;货币补偿部分按照本决定第二条第(三)项执行。
(三)根据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价值评估报告,对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及补助总额: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总额为陆拾玖万捌仟柒佰伍拾贰 元整(小写¥698752元);2.选择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的总额为捌拾万贰仟陆佰伍拾叁 元整(小写¥802653元)。其中土地补偿总额为贰拾伍万捌仟元整(小写¥258000元);房屋(含装修)补偿总额为肆拾贰万肆仟陆佰玖拾伍元整(小写¥424695元);附属物补偿总额为叁仟贰佰陆拾捌元整(小写¥3268元);临时安置补助费: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为陆仟玖佰贰拾柒元整(小写¥6927元),2.产权调换或者产权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拾壹万零捌佰贰拾捌元整(小写¥110828元);搬迁补助费为肆仟柒佰陆拾贰元整(小写¥4762元);设施迁移补助费为壹仟壹佰元整(小写¥1100元)。
五、限被征收人自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7日内与儋州市住房与城市建设局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并将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内的房屋腾空。否则,征收人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六、《儋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3)》(儋府〔2018〕105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被征收人如不服从本决定,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征收补偿工作办公地点:儋州市那大镇云月路与先锋西路交叉口处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指挥部。
八、征收补偿工作联系电话:0898-23585457;举报监督电话:0898-23311601。
特此公告。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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