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2-24
儋府办〔2018〕156号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儋州市生态保护红线区违法违规图斑
整改查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地方农林场,市政府直属有关各单位:
《儋州市生态保护红线区违法违规图斑整改查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儋州市生态保护红线区违法违规图斑整改查处工作方案
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区专项督察整改工作,构建生态保护红线管控长效机制,促进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服务功能不断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努力提高生态文明的质量和水平,切实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和能力建设,坚定不移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生态发展之路。
整改目标
根据我市2018-2020年生态保护红线区违法违规图斑底帐,统筹协调各方力量联合整治,促进生态保护红线区违法违规图斑的整改落实,不断恢复生态保护功能,确保到2020年底全面完成我市172个生态保护红线区违法违规图斑的整改任务。
组织领导
我市生态保护红线区违法违规图斑整改查处工作在市生态环境六大专项整治指挥部领导下进行,指挥部统筹协调各方力量,确保全面如期完成市生态保护红线区违法违规图斑整改任务。
市规划委负责违法违规图斑整改查处的日常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市生态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森林公安局等单位要按各自职责和任务要求配合做好相关的整改工作。
工作步骤及措施
(一)制定重点拆除整改区域。2018-2020年我市生态红线违法违规图斑共172个,为集中对图斑进行重点整改,实施以各镇区域为主,制定分步拆除整改计划,2018年重点拆除整改区域为峨蔓镇,剩余图斑由指挥部每年初确定年度重点整改区域。
(二)违法违规图斑案件查处。生态红线违法违规图斑整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违法违规面积最大的责任单位牵头开展查处及实施相关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详见附件1),市规划委负责查询违法违规图斑多规情况和牵头责任单位(单位牵头详见附件2)的初步认定,并报指挥部审定。
(三)养殖池图斑停电措施。停养后或具备停电条件的生态红线违法违规养殖图斑,相关部门将图斑信息报送至市海洋与渔业局,由市海洋与渔业局汇总后报指挥部,指挥部及时向供电部门下达停电通知,确保执法安全及违法养殖行为的及时退出,为拆除整改营造条件。
(四)联合开展拆除行动。实行“一图一策”,参照峨蔓镇上、下浦村水产养殖污染联合强制拆除工作方案,对完成法律程序的生态红线违法违规图斑实施联合拆除,由生态红线违法违规图斑的牵头整改责任单位负责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经指挥部同意后实施,力争“每周一拆”。
(五)强化图斑档案资料健全归档。牵头整改责任单位负责强制拆除现场笔录及摄制录像的制作,会同所在地镇政府、居委会(村委会)和公证机关对被执行人的财物进行查验登记,制作物品清单。涉及图斑查处的调查笔录、下达法律文书、测量图斑面积、位置以及制定整改方案、现场拆除影像等整改资料,强化归档存档,完成生态红线图斑的电子档案建立和系统上传,推进图斑销号工作。
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联合整改工作。各部门和单位及镇场要高度重视生态红线违法违规图斑联合整改工作,密切加强配合及沟通,落实责任目标,确保如期完成生态红线违法违规图斑整改任务,促进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有效解决。
(二)加强整改工作力度。对于明显违反生态环境问题的违法违规图斑,坚决对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叫停,下达处罚通知书,依法责令整改,各牵头整改部门和单位及镇场第一把手要亲自抓,并抽调业务骨干积极参与和配合好,采取得力措施,制定具体整改方案,严格执法整治生态突出问题。
(三)依法依规进行整改处理。严格按照国家及《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生态红线违法违规图斑问题依法依规进行认真、及时处理,确保每个图斑问题的整改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附件:1.儋州市生态保护红线区违法违规图斑拆除程序
2.儋州市峨蔓镇生态保护红线违法违规图斑拆除计划表(2018年度)
附件1:
儋州市生态保护红线区违法违规图斑拆除程序
一、实施拆除程序前有关程序
(一)立案调查。由市环保、海洋、规划、国土、住建、林业、水务、农业等有关主管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立案调查。生态红线保护区内,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环保或者海洋主管部门立案调查;生态红线保护区外,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环保或者海洋主管部门报请分管市领导批示后按要求办理。立案调查必须制作调查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条件具备的要全程执法录音录像。
完成时限:接到案件线索后5天内应当立案调查终结。案件特别复杂、涉案部门较多或案件影响较大,短时无法查清的,应当向市生态环境六大专项整治指挥部报请后按要求办理。
(二)作出《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地址以及相关身份信息、认定违法事实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完成时限:立案调查终结3天内送达当事人。
(三)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通知书》前,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按照听证程序要求组织听证,并提前7天通知当事人听证相关事宜。听证举行完毕后3天内作出书面答复。案件特别复杂不能及时作出的,应当向市生态环境六大专项整治指挥部报请后按要求办理。
完成时限:自当事人提交听证申请书后10天内完成。
(四)立案调查终结后,作出《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地址以及相关身份信息、认定违法事实的理由和依据、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及构筑物的期限(根据拆除难易程度确定合理期限,一般为5-7天,拆除难度较大的可为15天)以及逾期不履行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完成时限: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在听证答复决定书作出后3天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申请听证或申辩理由不成立的,自《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通知书》送达当事人3-5天后,作出《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二、实施强制拆除执行程序
一般规定程序:依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60天)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实施强制拆除时,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催告。在法定的限期内,当事人未履行自行拆除的,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催告书》,催告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一般为3-5天)。当事人收到《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催告书》后提出陈述、申辩的,执法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必须予以采纳。
(二)强制拆除决定。经催告,当事人仍不拆除,且无正当理由的,依法下达《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及构筑物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强制拆除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拆除的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三)强制拆除决定公告。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在违法建筑及构筑物现场张贴等形式发布强制拆除决定公告,告知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当事人是公民的,通知本人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到场。当事人拒绝到达现场的,通知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居委会(村委会)工作人员到达拆除现场,作为见证人配合拆除工作。
(四)强制拆除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到场,并通知违法建设当事人到达拆除现场,由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场宣读强制拆除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五)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制作笔录并摄制录像。在强制拆除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物,执法机关应当会同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居委会(村委会)和公证机关进行查验登记,制作物品清单。清单连同被执行人的财物一并当场交付被执行人;不能当场交付的,可通知被执行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当事人拒绝接收的,依法申请公证机关办理提存。
(六)制作强制拆除现场笔录。强制拆除现场笔录内容包括实施强制拆除的的事由、时间、地点,当事人、执法人员、见证人的到场情况;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见证人的意见、看法;实施强制拆除的过程和结果。强制拆除现场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章的,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并签名或盖章。
代履行程序:代履行是我国《行政强制法》中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方式,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代履行不受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60天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等待期限制。代履行时,应当按照强制拆除程序进行,依次予以催告、作出代履行决定、公告、代履行完毕。
在采取代履行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时,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代履行前应当制作并送达《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代履行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3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
(三)代履行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执法笔录、现场拍照、录音录像,对当事人的财物以及财物的内容、数量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附件2: 儋州市峨蔓镇生态保护红线违法违规图斑拆除计划表(2018年度) |
||||||
序号 |
图斑编号 |
项目名称 |
养殖场(池)基本情况 |
计划拆除时间 |
牵头单位 |
备注 |
1 |
DZ0065 |
陈基榜养虾池 |
养殖场(池)约37亩、10口塘。 |
2018年11月26日-11月30日 |
市海洋与渔业局 |
|
2 |
DZ0064 |
陈有仍养虾池 |
养殖场(池)约117亩、2口塘。 |
2018年11月26日-11月30日 |
市海洋与渔业局 |
|
3 |
DZ0067 |
陈书茂等养虾池 |
养殖场(池)约252亩、31口塘。 |
2018年12月3日-12月7日 |
市海洋与渔业局 |
|
4 |
DZ0198 |
王元本等养虾池 |
养殖场(池)约35亩、10口塘。 |
2018年12月3日-12月7日 |
市环保局 |
|
5 |
DZ0177 |
王昌玉养虾池 |
养殖场(池)约6亩、2口塘。 |
2018年12月10日-12月14日 |
市林业局 |
高根村违法养殖 |
6 |
DZ0178 |
杜学才养虾池 |
养殖场(池)约9.8亩、5口塘。 |
2018年12月10日-12月14日 |
市林业局 |
高根村违法养殖 |
7 |
DZ0179 |
黄云飞等养虾池 |
养殖场(池)约126亩、65口塘。 |
2018年12月10日-12月14日 |
市林业局 市环保局 |
高根村违法养殖 |
8 |
DZ0176 |
蒲大乾养虾池 |
养殖场(池)约3.6亩、2口塘。 |
2018年12月17日-12月21日 |
市林业局 |
高根村违法养殖 |
9 |
DZ0183 |
陈秀仕养虾池 |
养殖场(池)约18亩、7口塘。 |
2018年12月17日-12月21日 |
市林业局 |
高根村违法养殖 |
10 |
DZ0180 |
谢卓仕养虾池 |
养殖场(池)约9亩、4口塘。 |
2018年12月17日-12月21日 |
市环保局 |
高根村违法养殖 |
11 |
DZ0181 |
陈智彪养虾池 |
养殖场(池)约21亩、10口塘。 |
2018年12月17日-12月21日 |
市环保局 |
高根村违法养殖 |
12 |
DZ0182 |
谢光华养虾池 |
养殖场(池)约15亩、6口塘。 |
2018年12月17日-12月21日 |
市环保局 |
高根村违法养殖 |
13 |
DZ0184 |
谢卓仕养虾池 |
养殖场(池)约11亩、10口塘。 |
2018年12月17日-12月21日 |
市环保局 |
高根村违法养殖 |
14 |
DZ0061 |
陈正文等养虾池 |
养殖场(池)约31亩、5口塘。 |
2018年12月24日-12月28日 |
市海洋与渔业局 |
|
15 |
DZ0062 |
何二秋等养虾池 |
养殖场(池)约67亩、6口塘。 |
2018年12月24日-12月28日 |
市海洋与渔业局 |
|
16 |
DZ0209 |
陈桃胜养虾池 |
养殖场(池)约5.08亩、2口塘。 |
2018年12月24日-12月28日 |
市环保局 |
|
17 |
DZ0174 |
陈桃明等养虾池 |
养殖场(池)约10.5亩、4口塘。 |
2018年12月24日-12月28日 |
市林业局 |
|
18 |
DZ0175 |
陈治和养虾池 |
养殖场(池)约6亩、3口塘。 |
2018年12月24日-12月28日 |
市林业局 |
|
19 |
DZ0068 |
废弃养猪场 |
图斑约8亩,在新版多规不处于 生态红线 |
|
市林业局 |
新版多规已调出 生态红线 |
20 |
DZ0063 |
彭达周养虾池 |
已停养退出多年,已还海。 |
|
市海洋与渔业局 |
已退海 |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省驻市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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