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环罚决字〔2018〕 50号
儋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儋州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松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3MA5RCJNY2M
地址: 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镇经济开发区9#A68、A69号
2018年5月17日,我局对你公司儋州鑫海混凝土搅拌站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部分混凝土搅拌车洗车废水未经过处理,排放至公司围墙后的渗坑,对周边环境产生了影响。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2018年9月11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儋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儋环罚告字〔2018〕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处以人民币壹拾伍万元(150000.00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行儋州城北支行,户名: 儋州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帐号: 955885220100008529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儋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儋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9日
(联系人:李平凯,电话:23320938)
(此件主动公开)
儋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9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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