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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1-01
各镇政府,国营(地方)农林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提升我市政府投资扶贫项目的审批效率和扶贫物资政府采购效率,现将《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简化政府投资扶贫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扶贫物资政府采购实施暂行办法、海南省扶贫种苗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6〕18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扶贫物资采购金额50万元以内的(不含50万元),按规定由各扶贫实施预算单位自行采购。
二、扶贫物资采购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至300万元以下的(不含300万元),由各扶贫实施方案预算单位报市政府分管扶贫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后自行采购。
三、扶贫物资采购金额300万以上的(含300万元),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四、对于自行采购的,由市扶贫办和各镇党委、政府等扶贫实施预算单位集体决定,按规定程序选择供应商,采购价格须经市物价部门提供市场参考价格。
五、各扶贫实施预算单位完成采购后,须填报《儋州市扶贫物资分散采购情况备案表》,连同采购资料(复印件一套)一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六、各单位如遇政策业务等问题,请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各经办人联系(电话:23326633)。
附件: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转发海南省简化政府投资扶贫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扶贫物资政府采购实施暂行办法、海南省扶贫种苗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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