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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3-16
各镇政府,国营(地方)农林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儋州市脱贫攻坚产业扶持项目实施细则》已经第十四届市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和十一届市委常委会第125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儋州市脱贫攻坚产业扶持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落实脱贫攻坚主体责任,切实做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根据《海南省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琼府办〔2014〕165号)和《海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琼府〔2014〕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脱贫攻坚产业扶持项目,是指使用中央、省、市三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直接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提高收入水平的项目。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及乡村旅游、电商服务、创业就业等项目。
第三条 脱贫攻坚产业项目扶持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户,而且是有劳动能力、有发展相关产业意愿、具备发展相关产业条件并且在家务农的贫困户。
第四条 各镇负责本镇年度脱贫农户产业扶持资金的使用,根据“一户一策”,落实好项目资金,扶持到户到人,并定期向市政府和市扶贫办报送脱贫攻坚产业项目实施情况。
市扶贫办负责拟定全市年度脱贫攻坚产业扶持项目资金规模分配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并指导各镇脱贫攻坚产业扶持项目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脱贫攻坚产业扶持项目资金的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项目计划编制和审批
第五条 市扶贫办根据上级安排的年度脱贫任务和资金规模,拟定全市各镇脱贫任务和脱贫攻坚产业扶持项目资金规模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 年度脱贫攻坚产业扶持项目资金规模经市政府审批后,市扶贫办应立即向各镇下达,市财政局应按项目资金规模及时下拨项目资金。
市扶贫办对市政府审批的项目资金规模计划,应当在市政府政务网上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七条 各镇根据市扶贫办下达的脱贫攻坚任务和项目资金规模,锁定脱贫对象,会同村干部和驻村工作队,结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建档立卡农户脱贫需求,按照“一村一品”或“一户一策”要求,确定扶持到户项目。
第八条 市扶贫办和市财政局将市政府批准的年度脱贫攻坚产业扶持项目资金规模计划分别报送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备案。
第九条 脱贫攻坚产业扶持项目实施进度实行一月一报制。各镇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扶贫办。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镇必须严格按程序实施脱贫攻坚产业扶持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和海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镇(采购单位)应向市财政局提出政府采购书面申请,并递交《政府采购计划审批表》和《政府采购项目详细需求表》,由市财政局审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各镇在提出政府采购书面申请前,应与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沟通协调,确定市场调查参考价格。
第十二条 各镇可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产业扶持项目招投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采购机构代理或阻挠和限制投标人(企业)进入政府集中采购市场参与招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 各镇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与中标单位或个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脱贫攻坚产业扶持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以下达项目资金规模之日算起),到期项目没有实施完毕将启动问责。
第十四条 各镇要负责做好脱贫攻坚产业扶持项目相关扶贫物资的核查、验收、发放及日常管理,确保扶贫物资按质按量发放到贫困户(脱贫对象)。
在扶贫物资发放前,要将拟发放的贫困户名单、计划安排品种、数量等内容公示在贫困户所在的村委会、自然村,发放完毕后再将贫困户签领名单、实际安排品种、数量等内容在贫困户所在村委会、自然村公告。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在发放扶贫物资时,要制定《扶贫物资发放签收表》,贫困户现场收到扶贫物资时进行签名确认;同时要在现场将发放的扶贫物资品种、数量、规格、型号等情况登记到《扶贫手册》,并让贫困户签名确认。
《扶贫物资发放签收表》应包括物资品种、规格、型号、计划数量、实收数量等内容,有贫困户签名、自然村干部签名、村委会干部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镇干部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 脱贫攻坚产业扶持项目验收,可以由镇政府自行组织验收,也可以委托有行业资质的第三方社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验收人出具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责成实施单位(中标供应商)整改,直至验收合格。验收不合格,不予付款。
第十六条 各镇在项目实施完毕后,要做好项目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做到一个项目一个档案,分类保存。
项目档案应包括项目批文和资金批文、政府采购资料、物资发放资料、验收资料、公示公告资料、资金报账资料等内容。
第十七条 市扶贫办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镇年度脱贫攻坚产业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 市农委、市海洋渔业局、市农技中心、市畜牧局等单位要全程跟踪指导贫困户生产及管理,做好脱贫产业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和市场服务工作。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产业扶持项目资金,严格执行《海南省财政支农及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二十条 产业扶持项目实施后,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批据实报账,项目投资总额在30万元以下的,实行一次性报账;项目资金总额在30万元以上的,根据实际需要,最多分三次报账。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当严格执行中央、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加强产业扶持项目资金日常管理和检查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 市审计局按照扶贫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各镇脱贫攻坚产业扶持项目实施进行审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凡挤占挪用、套取骗取扶贫资金或挤占、截留、冒领扶贫物资的,由责任单位负责追回,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凡在项目申报、审批、实施、检查、验收或政府集中采购、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虚假询价、人为抬高底价、采购假冒伪劣物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驻市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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