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1-30
原文件: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儋州市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实施细则
的通知
各镇政府,地方农林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儋州市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和强化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对农民小额贷款在实现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增收中的引导作用,促进金融机构为“三农”服务提供有力的信贷资金支持,进一步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职责。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实施意见》( 琼府办〔2014〕18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琼府办〔2017〕103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琼府办〔2017〕22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奖励与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中央和省、市地方财政安排,专门用于对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对经办金融机构给予奖励与风险补偿的财政专项资金。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扶贫及专项贴息资金,省财政安排的专项和市级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
第三条 贴息资金主要用于帮助一般农户(含个体农民、地方农场职工、林场职工、农垦职工和渔民)、农村妇女、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加工、流通等涉农贷款贴息及农民自建住房(含房屋修缮)的贷款贴息。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对发放建档立卡贫困户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和给予一定比例贷款风险补偿金,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发放建档立卡贫困户小额贷款,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环境。
第四条 贴息资金的适用对象为在儋州市从事涉农生产经营活动,年龄在60岁以内,且拥有海南省农业户口的居民或属地在乡村的家庭户口的居民(含地方农场职工、林场职工、农垦职工和渔民)、农村妇女、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海南省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奖补资金的适用对象为发放农民小额贷款的经办金融机构及其信贷人员。
第五条 贴息和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局按规定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结余滚存使用。
第六条 贴息额度。一般农户和农村妇女小额贷款年度最高贴息额度为10万元。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和享受贴息;1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50万元的,按照10万元的贷款额度计算和享受贴息;对同一借款人年度内在同一金融机构多笔贷款累计总额10万元的部分给予贴息。建档立卡贫困户小额贷款年度最高贴息额度为5万元。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和享受贴息;5万元以上的,按5万元的贷款额度计算和享受贴息;对同一借款人年度内在同一金融机构多笔贷款累计总额5万元的部分给予贴息。农民专业合作社每社小额贷款年度最高贴息额度为100万元。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和享受贴息;100万元以上的,按100万元的贷款额度计算和享受贴息;对同一合作社年度内在同一金融机构多笔贷款累计总额100万元的部分给予贴息。
第七条 贴息率。一般农户年贴息率为5%;农村妇女年贴息率为基准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同)上浮3个百分点(农村妇女自建住房用途贷款年贴息率为5%);建档立卡贫困户小额贷款实行免抵押免担保,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执行,给予全额贴息;农民专业合作社年贴息率为3%。
第八条 贴息期限。一般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贴息期限为1年;农村妇女的贴息期限为2年(农村妇女自建住房用途贷款贴息期限为1年);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贴息期限为3年(对金融机构发放给贫困户5年以内、执行基准利率的自建住房贷款,按照实际贷款期限每年给予全额贴息)。
第九条 贷款期限。农民小额贷款贴息不受贷款期限的限制,贷款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一般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均给予1年贴息,贷款期限不满1年的按贷款合同实际期限计算贴息;贷款期限2年以上(含2年)的农村妇女小额贷款给予2年贴息,贷款期限不满2年的按贷款合同实际期限计算贴息;贷款期限3年以上(含3年)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小额贷款给予3年贴息,贷款期限不满3年的按贷款合同实际期限计算贴息(对金融机构发放给贫困户5年以内、执行基准利率的自建住房贷款,按照实际贷款期限每年给予全额贴息)。
第十条 贴息方式。一般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原则上采取事后贴息的方式,即借款人按约定向经办金融机构按期还本付息后再给借款人予以贴息;农村妇女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小额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如第1年正常偿还利息,按年贴息的方式予以贴息,贷款到期全部还本付息后,再对第2、3年部分进行贴息。
第十一条 贴息流程。预拨贴息资金到市经办金融机构(市财政局)—农民小额贷款审批和贴息审批(市经办金融机构)—发放贴息到农民账户(市经办金融机构)—贴后加强抽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牵头)—季度核算、年终结算(市财政局、市经办金融机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各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上年贷款发放情况测算本年度所需贴息资金额度,于每年1月15日前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汇总各金融机构贴息所需额度,及时将贴息资金预拨到市经办金融机构。
(二)各经办金融机构在审批贷款的同时按本实施细则有关标准进行贴息审批,在贷款结清日后(农村妇女和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期限超1年的在年度正常还本付息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认定符合贴息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发到借款人账户,并通过短信提醒借款人;按月编制金融机构已贴息农民小额贷款清单(见附件1),并于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和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三)市政府金融办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监督检查小组,每季度采取抽查档案、电话询问贴息借款人等多种形式抽查。
(四)市财政局可根据预拨方式不同采取季度核算、年中结算或年终结算方式,对经办金融机构进行多退少补。由于经办金融机构自身失误造成多贴、漏贴、少贴的部分,财政部门不予承担。
(五)对未实行预拨方式的经办金融机构,在我市发放需要贴息的农民小额贷款前,需到市政府金融办进行备案。各经办金融机构在审批贷款的同时按本实施细则有关标准进行贴息审批,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编制符合条件的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清单(见附件2)及对贴息资金申请清单内容真实性负责的承诺证明报市政府金融办审核(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需先报市扶贫办审核身份),市政府金融办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将贴息资金拨付给经办金融机构。经办金融机构在收到贴息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发放到借款人账户,并通过短信提醒借款人。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对经办金融机构按当年新发放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金额(新发放单笔5万元以内的贷款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新发放单笔5万元以上的贷款按5万元额度计算)的2%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对经办金融机构按当年新发放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金额(新发放单笔5万元以内的贷款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新发放单笔5以上万元的贷款按5万元额度计算)的2%给予风险补偿,其中对由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风险补偿只给予经办融资性担保公司。
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同时执行《儋州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儋府办〔2017〕162号)。
第十四条 奖补流程。各经办金融机构每季度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贴息条件贷款的风险补偿和奖励金申请清单(见附件3)及对风险补偿和奖励金申请清单内容真实性负责的承诺证明报市政府金融办审核(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需先报市扶贫办审核身份),市政府金融办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将奖励和风险补偿资金拨付给经办金融机构。
第十五条 各经办金融机构要设立奖补资金专门账户,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奖补资金用途为:
(一)用于经办金融机构开展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贴息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
(二)用于对发放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信贷人员的专项奖励;
(三)用于经办金融机构开展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贴息工作经费开支;
(四)用于经办金融机构计提风险准备金或核销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中的不良贷款。
第十六条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儋州市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扶贫办、市妇联、人行儋州市中心支行、银监儋州办事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南银行儋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儋州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儋州支行、海南儋州绿色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政府金融办,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市政府金融办和市财政局作为我市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牵头部门,在市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会同各职能部门组成儋州市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联合工作小组,负责全市贴息工作组织、协调和督促工作。
第十七条 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全市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管理、审核和宣传等;负责组织召开工作协调会,对工作开展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协调各部门做好省里对我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及专项奖励工作的考核;负责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按规定聘请中介机构对贷款及贴息奖补支付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二)市财政局:负责贴息和奖补及专项奖励资金的筹集、安排、拨付、监督、绩效与管理;负责安排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贴息工作的经费;负责不定期跟踪各经办金融机构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处理和反映贴息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贴息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财政贴息资金的杠杆效应。
(三)市农委:结合农业工作,做好农民小额贷款政策的发动、宣传、培训和指导工作,指导农民发展生产和经营。
(四)市妇联:结合妇女工作,发挥贴近基层、贴近妇女、贴近家庭的优势,宣传发动农村妇女积极创业,加大创业就业妇女培训力度,指导妇女选择合适的创业项目。
(五)市扶贫办:结合扶贫工作负责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身份核定;结合扶贫工作做好农民小额贷款政策的宣传、培训和指导工作;负责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
(六)市审计局:负责履行再监督职能,组织审计力量对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检,加强对贴息奖补资金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七)人行儋州市中心支行:负责对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进行指导,配合相关部门对经办金融机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协助市政府金融办对经办金融机构业务进行检查。
(八)银监儋州办事处:负责对农民小额贷款适当提高监管容忍度,加强涉农贷款的监管,维护涉农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
(九)各乡镇政府:配合经办金融机构开展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宣传和培训工作,要指定一名领导督办和协助经办金融机构做好农民小额贷款不良清收工作,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
(十)各金融机构职责:负责贴息审批和贴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农民小额贷款对象的甄选、调查、贷款发放、贷款回收;负责做好财政贴息的初审和申请;负责跟踪农民小额贷款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掌握资金使用情况;负责每年至少公告公示一次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情况,公告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家庭住址、贴息金额及贴息时间等;负责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所有提交政府部门的资料均需留存一份作为内部档案,以便各级政府及中介机构抽查或审计使用);配合市政府金融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培训工作;负责做好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相关报表的报送工作,严格区分一般农户贷款、农村妇女贷款、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按月汇总儋州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附件4),于每月6日前分别报送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经费保障。为保证宣传、培训、材料审核、考核等各项贴息工作的正常运转,相关部门可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用于贴息工作开支,工作经费纳入部门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九条 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和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确保专项资金规范、有效和安全。对违反规定使用,滞留、截留、挪用贴息和奖补资金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经办金融机构对贴息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和奖补资金的,除依法追回资金外,还将在全市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享受奖补政策。
第二十一条 因经办金融机构失误拨付贴息资金而造成的贴息条件不符合的情况,由经办金融机构承担误拨的贴息资金,误拨的金额由贷款发放金融机构足额返还至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应用问题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儋府办〔2016〕181号)同时废止。2018年1月1日前发放的农民小额贷款仍按发放时的政策文件标准执行,其中2017年1月1日后发放的农民小额贷款仍未申请贴息及奖补资金的,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流程进行申请。
附件1:金融机构已贴息的农民小额贷款清单(月报)
附件2:符合条件的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清单(季度报)
附件3:符合贴息条件贷款的风险补偿和奖励金申请清
单(季度报)
附件4:儋州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工作进展
情况统计表(月报)
上文解读:
儋州市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实施细则
解读
《儋州市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实施细则》( 儋府办〔2018〕6号)已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17年6月19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琼府办〔2017〕103号),同年12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琼府办〔2017〕223号),标志着我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进一步得到完善。为切实做好我市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市政府办公室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一) 贴息额度:一般农户和农村妇女小额贷款年度最高贴息额度为10万元;建档立卡贫困户小额贷款年度最高贴息额度为5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每社小额贷款年度最高贴息额度为100万元。
(二) 贴息率:一般农户年贴息5%;农村妇女年贴息率为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农村妇女自建住房用途贷款贴息率为5%);建档立卡贫困户小额贷款实行免抵押免担保,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执行,给予全额贴息;农民专业合作社年贴息率为3%。
(三) 贴息期限:一般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贴息期限为1年;农村妇女的贴息期限为2年(农村妇女自建住房用途贷款贴息期限为1年);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贴息期限为3年(对金融机构发放给贫困户5年以内、执行基准利率,按照实际贷款期限每年给予全额贴息)。
(四) 贷款期限:农民小额贷款贴息不受贷款期限的限制,贷款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一般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均给予1年贴息,贷款期限2年以上(含2年)的农村妇女小额贷款给予2年贴息,贷款期限3年以上(含3年)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小额贷款给予3年贴息(对金融机构发放给贫困户5年以内、执行基准利率的自建住房贷款,按照实际贷款期限每年给予全额贴息)。对贷款期限不满年限的按合同实际期限计算贴息。
(五) 贴息方式:一般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原则上采取借款人按约定向经办金融机构按期还本付息后再给借款人予以贴息的方式;农村妇女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小额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按年贴息的方式予以贴息,贷款到期全部还本付息后,再对第2、3年部分进行贴息。
(六) 贴息流程:预拨贴息资金到市经办金融机构(市财政局)—农民小额贷款审批和贴息审批(市经办金融机构)—发放贴息到农民账户(市经办金融机构)—贴后加强抽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牵头)—季度核算、年终结算(市财政局、市经办金融机构)。
(七) 奖励资金:对经办金融机构按当年新发放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金额(新发放单笔5万元以内的贷款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新发放单笔5万元以上的贷款按5万元额度计算)的2%给予奖励
(八)风险补偿资金:对经办金融机构按当年新发放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金额(新发放单笔5万元以内的贷款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新发放单笔5以上万元的贷款按5万元额度计算)的2%给予风险补偿,其中风险补偿只给予经办融资性担保公司。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同时执行《儋州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儋府办〔2017〕162号)。
(九)奖补流程:各经办金融机构每季度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贴息条件贷款的风险补偿和奖励金申请清单及对风险补偿和奖励金申请清单内容真实性负责的承诺证明报市政府金融办审核(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需先报市扶贫办审核身份),市政府金融办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将奖励和风险补偿资金拨付给经办金融机构。
(十)奖补资金:各经办金融机构要设立奖补资金专门账户,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其用途为:开展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贴息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发放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信贷人员的专项奖励;开展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贴息工作经费开支;经办金融机构计提风险准备金或核销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中的不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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