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查档时间
日期: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
时间:上午八点至十二点
下午三点至六点
二、查(阅)手续
1、凡本国公民和单位(组织)持有合法证件,侨胞持有本人护照、身份证和儋州市外事、对台单位的介绍信,在本馆办公室办理查阅手续后,便可查阅开放的档案、资料。
2、凡单位(组织)持有介绍信,经档案局(馆)长批准,办理查阅手续后,便可查阅一般控制使用档案、资料。经市委秘书长批准,办理手续后,便可查阅重要内容和机密性强的档案、资料。
3、档案、资料原则上不外借,但确因工作需要外借的,须经本局(馆)领导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外借,并限期归还。
三、提供方式
为最大限度满足查阅者的需要,本馆提供以下查阅利用方式:
1、提供原件。本馆内设阅览室,利用者在本馆阅览准许阅览的档案原件。凡需暂时馆外使用的,经批准后,方可外借。
2、提供复印件。本馆通过制作各种形式的档案原件复本,代替原件可在馆外使用。复印件加盖公章方有效。
3、提供档案资料汇编。本馆编写或参与编写的各种参考资料、文件汇编、刊物、内部资料,利用者可据需阅取。
四、查阅利用方法
随着社会对档案的利用需要不断增加,档案馆应不断改善、加强科学技术查档方法。就当前情报况,我市档案馆为利用者可采取以下利用档案资料方法:
1、摘抄。利用者在阅档或资料时,可根据需要,摘抄有关问题内容。
2、复制。复制的方法可分为手抄、打字、复印、影印、摄影等,对档案、资料的复印本,在其空白处注明档案馆名称、日期、档案原件全宗号、案卷号、页号,加盖本馆公章复制件方有效。
3、外借。档案、资料一般不外借,但确因工作需要外用,须经本局(馆)长批准,在办理有关外借手续后,暂可借出,借出使用期限为五天。借用者应对所借档案、资料的完整、安全负责。归还时,本馆工作人员应认真查页验收,方可登记注销。
4、出具证明。为利用者出具学历、工龄、房地产等证明,从本馆档案资料中查到原始凭证的,本馆为其证明,加盖公章。
5、来电、函查档。来函、电话、电报等要求索取档案资料的,本馆可据来函、来电内容查找档案,代办函复、电复。
6、咨询。答复利用者询问档案方面的有关内容,或查阅档案资料结果的咨询。
联系咨询电话号码:0898—23322959。
五、借阅须知
1、档案资料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珍惜、爱护档案资料是每个公民的职责。
2、查阅档案资料必须先办理登记手续,后提供利用。
3、利用者只能在阅览室内查阅有内容的档案,不得随便翻阅其他无关内容的档案。
4、借阅者应负责所借阅档案资料的安全、保密和完整。不得折散案卷或撕毁其中文件及在文件上划线、打圈和涂改。末经许可,不得摄制、翻印、复制、公布档案内容,不得折卷、污损案卷。
5、违反本款第四条者,本馆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报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6、本馆馆藏开放档案、资料的公布、出版权属于本档案馆(代管、原著者除外)。
7、利用本馆馆藏开放档案、资料的,本馆一律按照国家、海南省档案局和海南省、儋州市物价局的有关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六、档案资料开放范围
为贯彻开放档案的方针,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馆档案资料开放范围。
开放档案范围:本馆所保存的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提前开放。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利益的档案,可自形成之日起满五十年后开放。上述所有档案,如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继续保密或应控制使用,可延期开放。
开放资料范围:文件汇编、图书、报纸、期刊、照片(除内部资料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