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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主管部门拟定本省机构编制工作的政策法规章。
2、承办全市各级党委机关、国家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3、负责制定本市机构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乡镇的机构改革工作,并审核以上“三”方案。
4、负责全市机构编制管理和综合、协调、监督各单位的机构编制情况,审核全市有关机构设置、撤销或合并的方案。
5、负责全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和改革,逐步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化。负责事业单位的法人登记和实行发证的规范化管理。 6、负责监督检查全市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并对违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7、负责审核对纳入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内的单位人员编制数。
8、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有关人员配备的意见,实行编制、调配、财政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9、负责全市机构编制工作情况的综合和机构编制的统计工作。
10、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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