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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指南 |
1、内资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⑴条件
①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在中西部地区的内资企业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③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④法定代表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要求提交的材料。
①书面申请;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③《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④《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⑤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⑥证明其符合申请外贸流通经营资格条件的其它材料。
2、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资格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⑴条件
①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②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③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④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⑵需要提交的材料
①书面申请;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③《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④《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⑥非法人企业需提供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⑦证明其符合申请自营进出口资格条件的其它材料。
2、办理内资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核准和登记,应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⑴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到注册地所在地区的受权管理机关办理。
企业应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www. mofcom. gov. cn)或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www. ec, com.
cn)提交电子申请并向受权管理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企业提交的电子申请和书面申报材料齐备无误后,受权管理机关予以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与否的决定。对准予核准、登记的,授权管理机关应在此期间内通过商务部的"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系统"向企业颁发《资格证书》;不准予核准、登记的,应在此期间内书面向企业告知理由。
⑵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登记后,受权管理机关应将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连同《资格证书》复印件存档。
⑶企业凭《资格证书》到工商、海关、质检、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3、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凡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各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西藏自治区、苏州工业园区、江苏省私营外贸企业创业园区原由当地自行审核或登记内资进出口企业的经营地域限制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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